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2次批改)
第三十三条 请求人能够对其专利请求文件进行修正,可是,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文件的修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规模,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文件的修正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许相片表明的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五十一条 创造专利请求人在提出本质检查恳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的创造专利请求进入本质检查阶段告诉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能够对创造专利请求自动提出修正。 实用新型或许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自请求日起2个月内,能够对实用新型或许外观设计专利请求自动提出修正。 请求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的检查定见告诉书后对专利请求文件进行修正的,应当依照告诉书的要求进行修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自行修正专利请求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显着过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正的,应当告诉请求人。
第五十二条 创造或许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的说明书或许权利要求书的修正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正或许增删外,应当依照规则格局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请求的图片或许相片的修正,应当依照规则提交替换页。
检查攻略(榜首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4.3.l请求人自动修正 细则51.2 关于请求人的自动修正,应当首要核对提出修正的日期是否在请求日起的两个月内。关于超越两个月的修正,除了修正是战胜原请求文件存在的缺点外,检查员应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告诉书。关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自动修正,应当检查修正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许相片表明的规模。修正 超出原图片或许相片表明的规模的,应当告诉请求人该修正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请求人作出答复后,专利请求文件的修正依然超规模的,应当根据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则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