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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对1-4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7:12

工伤保险对1-4级伤残待遇是怎么规则的?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工作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挂彩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补贴。规范为,一级伤残为工伤人员挂彩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人员处理按月收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金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契合按月收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持续付出伤残补贴;
(4) 参与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月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享用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持续享用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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