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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书遗嘱继承遗产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7:58
别人代书遗言承继遗产具有法令效力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别人代书遗言承继遗产具有法令效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事例
为承继妹妹房产价值中的部分钱款,邹女士拿着妹妹生前会晤律师时构成的笔录将旧日的妹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邹女士的诉讼恳求。
据介绍,邹女士的妹妹于2003年4月10日在会晤自己的两名律师时,表明将自己的一套房子送给邹女士。在会晤笔录上,邹女士的妹妹签了字,但律师并没有签字。次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邹女士妹妹恳求遗言的律师见证书。2003年5月20日,邹女士的妹妹因违法依法被执行死刑。
2005年5月,邹女士诉至法院称,妹妹会晤律师的笔录构成口头遗言,也归于代书遗言,故恳求承继房产价值中的9万元。
邹女士的妹夫范先生则称,涉诉房产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妻子于2002年5月7日曾写信将房子给了范先生。邹女士供给的律师会晤笔录无法承认妻子签名的真实性,且律师在辩解过程中所做会晤笔录在方式上不符合承继法的规则,会晤记载不能作为遗言运用。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尽管会晤笔录是邹女士的妹妹口头意思的表明,并有自己签名,但在场律师均未在该笔录上签字,所以该会晤笔录不符合法令关于代书遗言的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次日对该会晤笔录所做的律师见证书,并不能补偿会晤笔录在法定方式上的短缺,因而会晤笔录及相关律师见证书不是合法有用的代书遗言。故对邹女士要求进行遗言承继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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