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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3:34
合同的实施,是指合同收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规矩的条款全面实施自己的职责,从而使两边当事人的合同意图得以完结的行为。合同是否实施发作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建议合同没有实施,或许以为合同已不具有实施效能等。依据《民事证据规矩》第5条第2款规矩:“对合同是否实施发作争议的,由负有实施职责的当事人承当举证职责。”这一规矩表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职责分配的一种破例规矩,即实施举证职责倒置。
按一般规矩,凡当事人建议必定的权力,担负举证职责。可是,当对合同是否实施作为一种待证现实再沿袭这种规矩,必然加剧了合同权力人的举证担负,有违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在证明职责担负上也不尽合乎情理。一起又因为履行合同的职责都表现为当事人的活跃行为,如履行合同规矩的交给,完结合同规矩的作业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而,由建议现已实施合同职责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职责是契合公正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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