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劳动仲裁裁决后还能向法院追加解除劳动述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4:12
一说到加班费劳作争议裁定,就不得不了解关于劳作争议裁定的前置程序。其中有详细的要求需求咱们留意的。那么在进行劳作争议裁定时,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还能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吗?一同跟着听讼网浦东律师学习一下相关的法令知识吧。
一、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否还能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
最大条件是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假如不存在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应当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在进行劳作争议裁定时,是能够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法院会依据现实和法令判决的。
一、劳作争议裁定是前置程序怎么了解
1、法令所规则的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前置,实指劳作争议这一现实通过裁定程序,并非要求一切的当事人都通过裁定程序。假如要求一切的当事人都通过裁定程序,只会添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意图和乐意。设定裁定程序前置,其意图旨在劳作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避免添加人民法院的担负。裁定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有必要一起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依据此规则,有理由以为在诉讼阶段能够追加被诉单位的。
3、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清晰规则在诉讼阶段能够追加被诉单位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作局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定见》第16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没有缔结劳作合同的,以实践使用劳作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缔结劳作合同或未缔结劳作合同的单位与实践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践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缔结劳作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办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联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裁定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准则列为当事人。别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国家法令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尽管能够找到模模糊糊的描绘,如劳作部办公厅1997年月31日关于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几个问题的复函中第五条的规则等,但却未见关于此问题清晰的规则。
二、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1、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为大条件。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而是劳务联系或雇佣联系时,劳作者能够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劳作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景象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等相关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法令联系为劳务联系,此刻若需用人单位付出酬劳可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述即可。
2、劳作争议纠纷案子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劳作者有新诉求的应从头在裁定委提起劳作裁定。例如,劳作者此前不服裁定委对其加班薪酬,以及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额定一倍薪酬诉求进行处理的裁定判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后,又以为用人单位应向其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的,应从头就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向裁定委提起劳作裁定,并另立案子进行处理。
3、劳作争议纠纷案子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诉求可在原案子中同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上文对“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否还能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的问题解答,如不存在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作联系,劳作者应当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能够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法院会依据现实和法令判决的。更多相关法令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
一、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否还能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
最大条件是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假如不存在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应当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在进行劳作争议裁定时,是能够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法院会依据现实和法令判决的。
一、劳作争议裁定是前置程序怎么了解
1、法令所规则的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前置,实指劳作争议这一现实通过裁定程序,并非要求一切的当事人都通过裁定程序。假如要求一切的当事人都通过裁定程序,只会添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意图和乐意。设定裁定程序前置,其意图旨在劳作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避免添加人民法院的担负。裁定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有必要一起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依据此规则,有理由以为在诉讼阶段能够追加被诉单位的。
3、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清晰规则在诉讼阶段能够追加被诉单位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作局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定见》第16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没有缔结劳作合同的,以实践使用劳作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缔结劳作合同或未缔结劳作合同的单位与实践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践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缔结劳作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办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联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裁定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准则列为当事人。别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国家法令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尽管能够找到模模糊糊的描绘,如劳作部办公厅1997年月31日关于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几个问题的复函中第五条的规则等,但却未见关于此问题清晰的规则。
二、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1、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为大条件。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而是劳务联系或雇佣联系时,劳作者能够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劳作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景象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等相关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法令联系为劳务联系,此刻若需用人单位付出酬劳可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述即可。
2、劳作争议纠纷案子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劳作者有新诉求的应从头在裁定委提起劳作裁定。例如,劳作者此前不服裁定委对其加班薪酬,以及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额定一倍薪酬诉求进行处理的裁定判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后,又以为用人单位应向其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的,应从头就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向裁定委提起劳作裁定,并另立案子进行处理。
3、劳作争议纠纷案子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诉求可在原案子中同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上文对“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否还能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的问题解答,如不存在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作联系,劳作者应当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加班费劳作裁定判决后是能够向法院追加免除劳作述诉。法院会依据现实和法令判决的。更多相关法令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