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8:23
发布部分: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安排:
为适应在境内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需求,国家体改委拟定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履行〈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的补充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和本补充规则,认真细致、活跃保险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分同意,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一条 为适应在境内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需求,特对《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作补充规则。
第二条 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必要履行《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以下简称《标准定见》)和本补充规则,依照《标准定见》、本补充规则及《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拟定或修订公司规章。
公司规章是公司行为的原则,是标准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公司规章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得修正或废弃。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公司规章须载明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亦视为一种经营期限。
第四条 公司可发行人民币股票(A种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票除《标准定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生意所上市生意的B种股票外,还包含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生意,获香港联合生意所同意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
公司发行H种股票应当依照《股票发行与生意处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经国务院证券委批阅。
除公司按其规章规则的方法换回或购回H种股票外,其他非外国和非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资者不得生意H种股票。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公司规章中规则的股份总数,可在公司建立后十五个月内分次发行,但初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应按国家证券主管安排规则的程序处理核准手续,并恪守以下规则:
(一)公司股份总数内拟发行的H种股份应悉数一次发行,但包销协议要求在该次发行方案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进一步发行的,对预留股份的发行可被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须在各次发行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包含发行H种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内作出翔实发表。在该发表的方案范围内,公司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毋须另行获得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同意;但如在任何招股说明书发表的方案以外发行股份,须按《标准定见》及《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有关添加股份的规则处理。
公司股份分次发行时,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股本。
第六条 国有大型企业改组为公司的,经特别同意,能够建议方法建立且建议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该公司建议建立后,即可增资扩股,转为社会征集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其他营利性安排的出资总额可超越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受《标准定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对其他安排出资份额的约束。
第八条 公司添加股份的间隔时间可少于十二个月,不受《标准定见》第三十六条关于股票发行间隔时间的约束。
第九条 公司添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规章规则的程序确认,可不受《标准定见》第三十七条关于添加股份时对新股的约束。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安排:
为适应在境内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需求,国家体改委拟定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履行〈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的补充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和本补充规则,认真细致、活跃保险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分同意,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一条 为适应在境内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需求,特对《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作补充规则。
第二条 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生意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必要履行《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以下简称《标准定见》)和本补充规则,依照《标准定见》、本补充规则及《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拟定或修订公司规章。
公司规章是公司行为的原则,是标准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公司规章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得修正或废弃。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公司规章须载明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亦视为一种经营期限。
第四条 公司可发行人民币股票(A种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票除《标准定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生意所上市生意的B种股票外,还包含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生意,获香港联合生意所同意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
公司发行H种股票应当依照《股票发行与生意处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经国务院证券委批阅。
除公司按其规章规则的方法换回或购回H种股票外,其他非外国和非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资者不得生意H种股票。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公司规章中规则的股份总数,可在公司建立后十五个月内分次发行,但初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应按国家证券主管安排规则的程序处理核准手续,并恪守以下规则:
(一)公司股份总数内拟发行的H种股份应悉数一次发行,但包销协议要求在该次发行方案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进一步发行的,对预留股份的发行可被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须在各次发行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包含发行H种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内作出翔实发表。在该发表的方案范围内,公司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毋须另行获得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同意;但如在任何招股说明书发表的方案以外发行股份,须按《标准定见》及《到香港上市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有关添加股份的规则处理。
公司股份分次发行时,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股本。
第六条 国有大型企业改组为公司的,经特别同意,能够建议方法建立且建议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该公司建议建立后,即可增资扩股,转为社会征集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其他营利性安排的出资总额可超越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受《标准定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对其他安排出资份额的约束。
第八条 公司添加股份的间隔时间可少于十二个月,不受《标准定见》第三十六条关于股票发行间隔时间的约束。
第九条 公司添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规章规则的程序确认,可不受《标准定见》第三十七条关于添加股份时对新股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