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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8:06
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相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确保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确保法》和本方法的规则,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第三条妇女应当自负、自傲、自立、自强,进步本身本质,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实行法令规则的责任。妇女有权依法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安排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安排机构及其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妇女权益维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妇女权益维护委员会的责任:(一)宣扬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并监督施行;(二)和谐有关部分的妇女权益确保作业;(三)承受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告发,并提交有关部分查办,对情节严重的,能够要求有关部分追查责任人员的法令责任;(四)研讨维护妇女权益作业中的严重事项,并向有关部分提出定见和主张。妇女权益维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确保作业。    第七条乡、镇、大街维护妇女权益安排机构的安排方法及责任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则。 第三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应当为妇女依法参加办理国家业务、办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办理社会业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市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进步妇女代表的份额。    第十条本市各级主管部分,应当拟定规划,采纳安排方法,做好培育、选拔女领导干部的作业。应当重视培育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的领导机构中,应当有女人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育、选拔女领导成员或许办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能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许向有关部分引荐女干部,有关部分应当仔细调查,对契合条件的予以委任。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施行责任教育的校园及女人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及《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的规则,确保适龄女人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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