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项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5:36财物不只触及折旧或摊销的规模、年限和核算,还触及计税根底承认、管帐与税法差异调整、丢失税前扣除等,比较复杂,简单犯错。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引起满足的注重。
—、财物项目计税根底的承认
财物依照外购、自行缔造或开发、捐献、出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获得的财物不同途径依照不同的办法承认计税根底。如外购的财物,以购买价款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归于使该财物到达预订用处发作的其他开销为计税根底;经过捐献、出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债款重组等办法获得的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根底等。以固定财物为例,一般情况下,固定财物管帐账面价值=实践本钱-累计折旧-固定财物减值预备,税法规则的计税根底=实践本钱-累计折旧。固定财物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的差异首要发作于折旧办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财物减值预备的提取。例如,某公司一项固定财物,原价为3000万元,管帐上运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则的最短运用年限为5年,管帐和税法假定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管帐期末,对该项固定财物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财物减值预备。管帐账面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根底=3000-600-600=1800(万元),两者相差900万元,其间:折旧年限不同发作的暂时性差异算计800万元,管帐计提固定财物减值预备而税法规则不能扣除构成的差异100万元。汇缴时要注意交税调整。
二、固定财物计提折旧的规模
税法列举了固定财物不得核算折旧的规模,操作中要注意进行交税调整:(一)税法清晰房子、建筑物以外未投入运用的固定财物不得计提折旧,除此外已投入运用但暂时中止运用的固定财物能够计提折旧;(二)以运营租借办法租入的固定财物因为该固定财物已由租借者计提折旧,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三)凡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无关,或许企业生产运营底子就不需求的固定财物,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四)独自评价作为固定财物入账的土地;(五)固定财物在更新改造期间,不能计提折旧。
三、未结算未获得发票的固定财物仍可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自固定财物投入运用月份的次月起核算折旧;中止运用的固定财物,应当自中止运用月份的次月起中止核算折旧。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因为工程金钱没有结清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则的金额计入固定财物计税根底计提折旧,待发票获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例如,某公司缔造一项固定财物,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2年9月投入运用,但因为工程金钱没有结清未获得全额发票,只获得部分发票金额150万元。估计该项固定财物运用年限5年,保存残值为零。为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财物计税根底计提折旧。2012年计提折旧=200÷5÷12×3=10(万元),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假如2013年度仍未获得剩下发票,该项固定财物的计税根底只能确以为获得发票部分150万。2013年汇算清缴时,首要要对2012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额=10-150÷5÷12×3=2.5(万元)。假如至2013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获得30万发票,则计税根底调整为180万,调增2012年折旧额=10-180÷5÷12×3=1(万元),之后按计税根底180万持续计提折旧。
四、财物折旧年限有必要契合税法规则
税法对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进行了清晰,交税人应依照规则的年限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无形财物为例,无形财物依照直线法核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例如,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讨开发项目开销为220万元(其间研讨阶段开销20万元,开发阶段开销200万元),新研讨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到达预订用处。2012年没扣除研讨开发开销的税前赢利为500万元,无其他交税调整项目,管帐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假定无其他交税调整事项。税法规则,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制费用未构成无形财物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则据实扣除的根底上,依照研讨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构成无形财物的,依照无形财物本钱的150%摊销。2012年未构成无形财物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可扣除20×150%=30(万元);研讨开发费用构成无形财物的,可摊销200×150%=300(万元)。2012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150%÷10=30(万元);管帐上应摊销额为200÷10=20(万元),管帐赢利总额=500-20-20=460(万元),应税所得额=500-30-30=440(万元)。这儿要注意,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核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外购商誉的开销,在企业全体转让或许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财物丢失扣除的处理
《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物丢失分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财物丢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依据材料证明该项财物已契合法定财物丢失承认条件,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作的财物丢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间,归于实践财物丢失,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5年。归于法定财物丢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例如,某企业2013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财物丢失(实践财物丢失),2013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交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因为操作人员失误,2014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丢失扣除,假定到了2014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阐明,且对该笔财物丢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3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践上2013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3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能够按规则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或请求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