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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存在欺诈而无效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4:58
【问题提示】
怎么确定离婚工业切割协议存在诈骗而无效?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投入某公司股金20万元,获转让金800万元,该转让金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工业?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建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仙,女。
樊建生与高仙1985年挂号成婚,次年生一女儿,取名樊雁冰。1995年3月至7月,樊建生以其自己名义先后投入郑州康富德健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19%年9月16日,在樊建生父亲樊根林掌管下,就该股金达到《家庭工业协议书》约好,樊根林与其子樊建生、樊建伟、樊建军各占114,即5万元人民币;股东权力义务的运作由樊建生署理;股权的转让有必要征得其他协议人一致同意;协议人按照股权份额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力,即分红的权力;并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日,郑州市公证处为其出具(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工业协议公证书》。同年11月27日,樊建生与高仙达到《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约好:书院街1号院归女方悉数;现有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悉数;其他工业归男方悉数;离婚前的悉数债款由男方承当;女儿樊雁冰由女方抚育,男方每月担负抚育费1千元到26岁止。樊建生另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元整,于1999年末前付清”。同年12月4日,樊建生与高仙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挂号。1997年6月4日,康富德公司股东周武军与樊建生达到《樊建生转让其在公司悉数股份和权益协议书》约好:周武军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樊建生的悉数股份;周武军已付樊建生200万元,余600万元在1年半时间内给付(此间不计息);800万元转让金中樊建生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高仙知道以樊建生名义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一事,两边均以为所签《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中的“其他工业归男方悉数”的约好,就是指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的20万元股金,夫妻一起工业切割无遗失。截止1997年9月10日,周武军已付出樊建生人民币300万元转让金,尚有人民币500万元转让金未付出。
【一审确定与判定】
1997年9月8日,高仙以其与樊建生达到的《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存在诈骗为由提起诉讼称:其与樊建生是被逼达到协议的,在协议夫妻工业切割时,樊建生诈骗她,并称投入康富德公司的股金已花完,在此状况下达到的《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无效,恳求依法吊销该协议,承认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增值的800万元人民币为夫妻一起工业,从头予以切割。一起,对郑州市公证处(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工业协议公证书》公证的现实提出异议,该公证处函复高仙:该公证书只证明当事人签定《家庭工业协议书》的签约行为,不能证明樊根林等人在康富德公司的出资产权状况。
樊建生答辩称:两边所签《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是在相等自愿、洽谈的基础上达到的,不存在诈骗,是合法有用的协议。该协议中的“其他工业归男方悉数”的约好,就是指其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其间15万元为其与父亲、兄弟一起共有,尔后,又经洽谈达到《家庭工业切割协议书》,有郑州市公证处出具的(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公证书为凭,恳求依法驳回高仙的诉讼恳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樊建生与高仙争议的康富德公司股份转让金80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的增值,应作为夫妻一起工业切割。樊建生已获得的300万元应给付高仙150万元,其他因转让股份所构成的债务樊建生与高仙参半享有。樊建生出具的(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工业协议公证书》不能证明该笔出资的产权归属,樊建生建议该出资系其父、兄弟一起出资,证据不足,不予确定。高仙要求从头切割夫妻一起工业的理由合理,应予支撑。两边已达到的《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根本合理,两边应当实行。在该协议外,两边又约好由樊建生另付高仙人民币50万元,应视为在给付高仙的150万元之内。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工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定:(一)樊建生与高仙19%年11月27日达到的《离婚工业切割协议书》有用,两边应当持续实行;(二)樊建生转让股份所得800万元债务,除已完成的300万元外,仍以债务形状存在于康富德公司的部分,樊建生与高仙各享有债务一半;(三)樊建生因转让股份已获得的人民币300万元,给付高仙150万元。案子受理费50000元,由樊建生担负40000元,由高仙担负10000元。诉讼保全费52000元,由樊建生担负40000元,由高仙担负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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