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3:20(1995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发〔1995〕94号发布,2008年3月31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连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别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组织、外国公民、华裔、港澳台同胞等,只需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
第四条 增值额是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则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五条 交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含钱银收入、什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核算增值额答应扣除的项目:
(一)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包含交税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依照国家、省、市规则交纳的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含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并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答应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5%核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或不能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10%核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指在转让已运用或许已转让的房子及建筑物时,由政府相关部分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根据房地产重置本钱进行成新扣头评价的价格,评价价格必须经税务部分承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及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