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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8:46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保护正常的法令服务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一切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行政处分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以及本方法的规则施行行政处分。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应当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适当;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分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的监督和辅导,发现行政处分违法、不妥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在施行行政处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分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则的律师“一起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一起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许社会法令服务组织执业的;
(二)在获准改变执业组织前以拟改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事务,或许在获准改变后仍以原地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事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则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法承包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威逼、要挟或许作虚伪承诺等方法承包事务的;
(二)以付出介绍费、给予回扣、承诺供给利益等方法承包事务的;
(三)以对自己及地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扬或许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名誉等方法承包事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居处以外建立办公室、接待室承包事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则的律师“在同一案子中为两边当事人担任署理人,或许署理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令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许非诉讼法令事务中一起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署理人或许供给相关法令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子中一起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解人、署理人,或许一起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解人的;
(三)担任法令参谋期间,为与参谋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供给法令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署理人、辩解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处理过的案子的;
(五)从前担任裁定员或许仍在担任裁定员的律师,以署理人身份承办自己原任职或许现任职的裁定组织处理的案子的。
第八条从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署理人、辩解人或许以其他方法参加地点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令事务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则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则的律师“回绝实行法令援助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回绝承受律师事务所或许法令援助组织指派的法令援助案子的;
(二)承受指派后,松懈实行或许私行中止实行法令援助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则的律师“私自承受托付、收取费用,承受托付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背一致承受托付规则或许在被处以中止执业期间,私自承受托付,承方法令事务的;
(二)违背收费处理规则,私自收取、运用、侵吞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一致收费外又向托付人索要其他费用、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令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许承受受援人的资产或许其他利益的。
第十一条律师承受托付后,除有下列景象之外,回绝辩解或许署理,不准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许裁定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则的违法行为:
(一)托付事项违法,或许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法令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托付人成心隐秘与案子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假造的依据资料的;
(三)托付人不实行托付合同约好责任的;
(四)律师因患严峻疾病或许遭到中止执业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其他依法能够回绝辩解、署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律师“使用供给法令服务的便当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选用诱导、诈骗、钳制、敲诈等手法获取当事人与别人争议的资产、权益的;
(二)指派、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资产、权益转让、出售、租借给别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律师未经托付人或许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许赞同,在承办案子的过程中或许完毕后,私行宣布、分布在执业中知悉的托付人或许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其他不肯走漏的状况和信息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则的“走漏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则的律师“违背规则会晤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或许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影响依法处理案子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署理、辩解事务期间,以影响案子处理成果为意图,在非作业时间、非作业场所会晤法官、检察官、裁定员或许其他有关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与法官、检察官、裁定员或许其他有关作业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处理案子的;
(三)以对案子进行曲解、不实、有误导性的宣扬或许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作业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名誉等方法,影响依法处理案子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则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或许指派、诱导当事人受贿的”违法行为:
(一)使用承办案子的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举行婚丧喜庆事宜等机遇,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法受贿的;
(二)以装饰居处、报销个人费用、赞助旅行文娱等方法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受贿的;
(三)以供给交通东西、通讯东西、住宅或许其他物品等方法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受贿的;
(四)以影响案子处理成果为意图,直接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或许指派、诱导当事人受贿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供给虚伪资料或许有其他招摇撞骗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施行查看、监督作业中,向其隐秘真实状况,拒不供给或许供给不实、虚伪资料,或许藏匿、消灭、假造依据资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查核、执业点评、评先创优活动中,供给不实、虚伪、假造的资料或许有其他招摇撞骗行为的;
(三)在请求改变执业组织、处理执业停止、刊出等手续时,供给不实、虚伪、假造的资料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则的律师“成心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要挟、威逼别人供给虚伪依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依据的”违法行为:
(一)成心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许裁定组织提交虚伪依据,或许指派、要挟、威逼别人供给虚伪依据的;
(二)指示或许协助托付人或许别人假造、藏匿、消灭依据,指派或许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要挟、威逼证人不作证或许作伪证的;
(三)阻碍对方当事人及其署理人、辩解人合法取证的,或许阻挠别人向案子承办机关或许对方当事人供给依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则的律师“承受对方当事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许第三人歹意勾结,损害托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许第三人供给晦气于托付人的信息或许依据资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许第三人歹意勾结、私自合作,阻碍托付人合法行使权力的;
(三)承受对方当事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成心延误、松懈或许不依法实行署理、辩解责任,给托付人及托付事项的处理形成晦气影响和丢失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则的律师“打乱法庭、裁定庭次序,搅扰诉讼、裁定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在法庭、裁定庭上宣布或许指派、诱导托付人宣布打乱诉讼、裁定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辞的;
(二)阻挠托付人或许其他诉讼参加人出庭,致使诉讼、裁定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鼓动、唆使别人打乱法庭、裁定庭次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回绝辩解、署理,回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许回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定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则的律师“鼓动、唆使当事人采纳打乱公共次序、损害公共安全等不合法手法处理争议的”违法行为:
(一)鼓动、唆使当事人采纳不合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打乱公共场所次序、交通次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不合法手法表达诉求,波折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责任,抵抗法律活动或许判定履行的;
(二)使用媒体或许其他方法,鼓动、唆使当事人以打乱公共次序、损害公共安全等手法搅扰诉讼、裁定及行政法律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则的律师“宣布损害国家安全、歹意诋毁别人、严峻打乱法庭次序的言辞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署理、辩解事务期间,宣布、分布损害国家安全,歹意诋毁法官、检察官、裁定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峻打乱法庭次序的言辞的;
(二)在执业期间,宣布、制造、传达损害国家安全的言辞、信息、音像制品或许支撑、参加、施行以损害国家安全为意图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律师违背保密责任规则,成心或许过错走漏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归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则的“走漏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应予处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则的律师事务所“违背规则承受托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背规则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一致承受托付、一致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托付人出具有用收费凭据的;
(二)向托付人索要或许承受规则、合同约好之外的费用、资产或许其他利益的;
(三)怂恿或许听任本所律师有本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则的律师事务所“违背法定程序处理改变称号、负责人、规章、合伙协议、居处、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则程序处理律师事务所称号、负责人、规章、合伙协议、居处、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改变报批或许存案的;
(二)不按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合伙人,处理合伙人退伙、开除或许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三)不按规则程序处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兼并,建立分所,或许停止、清算、刊出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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