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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主管之死”算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9:20
因作业遭报复“总务主管之死”算工伤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总务主管之死”问题的解读:
事情通过
李某是某电器厂的总务主管,担任该厂的人事、保安、修理与报关等作业。
上一年4月13日8时左右,因保安员张某在保安员会议上出言顶嘴而遭到李某的怒斥,张某遂起了报复李某之心。
次日正午12时许,李某打卡下班后去工厂食堂就餐途中,张某手持铁管猛击李某,导致李某因抢救无效而逝世。
事发后,李某的母亲吴某向社保部分恳求工伤确定,该局受理后经查询于同年7月3日作出工伤确定书,确定李某逝世归于工伤。
电器厂不服,向某行政复议部分提起行政复议,以为李某当天12时许现已打卡下班脱离了作业岗位,其遭受暴力损伤时不归于作业时刻,不在作业场所内,也不属因实行作业责任(现实上是去吃饭)遭到暴力意外损伤的景象,故社保部分确定李某被张某殴伤致死归于工伤,明显是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要求吊销工伤确定决议。
行政复议部分以为电器厂的恳求有理,遂作出吊销工伤确定书之决议,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内从头作出决议。李某的母亲吴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准则和精力是保证无歹意劳作者因作业或与作业相关活动中遭受伤亡后可以取得救助。
张某因作业原因对李某怀恨在心,对李某施行报复致李某逝世,显见李某对此无任何责任,李某之逝世归于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之景象。《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作业时刻并没有扫除员工的暂时歇息时刻,作业场所也没有清晰不包含员作业业期间的暂时歇息区域,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准则和精力,以为李某在作业期间的暂时歇息时刻和暂时歇息区域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景象。
法院据此判定,吊销某行政复议部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并于判定书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从头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部分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以为李某下班今后吃饭的时刻不归于上班时刻,作业期间歇息时刻不该包含上、下午两班之间的歇息时刻。李某当天在12时许打卡下班后的时刻归于其自由支配时刻,不是作业时刻,故上诉要求二审吊销一审判定。
二审法院以为,李某当天打卡下班即证明其上午的作业已完毕,下班后的时刻归于工外时刻,也归于李某可以自由支配的时刻,或许说是李某的正常歇息时刻,以为行政复议部分确定李某在12时许打卡下班,脱离作业岗位后遭受暴力损伤的时刻不归于作业时刻的理由建立,故判定吊销一审判定,保持行政复议部分的行政复议决议。
吴某不服二审判定恳求再审,并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则: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都应该包含合理的延伸规模。李某当天虽已打卡下班,但去厂内食堂用餐正处于上、下午两班之间的时间短歇息时刻,归于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的合理延伸规模。恳求再审吊销二审判定保持一审判定。
再审以为,在劳作法令关系中,工伤维护的法令准则和精力是保证无歹意劳作者因作业或与作业相关活动遭受伤亡后可以取得救助,只需劳作者遭到的损伤与作业的内容相关联,关于作业时刻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作业性质来判别,只需损伤景象不归于工伤扫除规模,就应当确定为工伤。
李某作为保安部分的担任人,安排保安员开会是其作业责任。尽管李某是在打卡下班后遇害,但其被害的地址在厂区内,被害的原因是根据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打击报复所造成的。假如仅因作业时刻就不确定为工伤,明显有违法令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意和公正准则,也不利于员工活跃实行作业责任。故判定吊销二审判定,保持一审判定。
律师点评
在工伤确定中,有一项所谓 “三工”准则,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该条第三款“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也应当确定为工伤。根据上述条款,假如是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三工”似乎是确定工伤的必备要素。关于因作业遭受报复的状况,应以 “作业原因”为要害要素,对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的确定应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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