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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抵押时抵押人的告知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54

租借物典当时典当人的奉告责任
由于承租人分配的是租借物的使用价值,典当权人分配的是其交换价值,所以租借物的典当不会危害承租人的利益。所以,租借人将租借物设定典当,无须通过承租人的赞同。
但假如租借合同没有期满典当权人就依法行使典当权,虽然有“典当不破租借”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可是租借合同的当事人却发生了改动,即承租人给付租金的目标发生了改动。依《合同法》规则,债务让与的债务人要告诉债务人。这两种状况很类似,所以租借人也要实行奉告责任。为了充沛维护承租人的利益,此奉告责任应当在租借人就租借物建立典当时实行。《担保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则。需求留意的是,假如租借人未实行此奉告责任,设定的典当并非就无效了。由于租借物设定典当并未侵害到承租人的利益,即便典当物被处置而给承租人带来的担负也只不过是实行目标的改动,其他比如租金并不改动。这种担负也非实质上的不利益。人民法院不能以租借人未实行奉告责任而宣告典当合同无效。这种状况下给承租人的救助是:承租人有权免除租借合同,并要典当人承当违约责任,这样就确保自己的租借权不因典当权的行使而遭到一丝危害。
租借人的另一个奉告责任是:租借人将租借物设定典当的,应向典当权人奉告典当物已租借的现实。由于典当权完成时负有租借的典当物的变价比正常无担负的典当物的变价要困难些,负有租借的典当物很可能只能卖个较低的价格。也就是说,典当权的完成可能会因租借权的存在而遭到影响。因而,在设定典当时,典当人应将典当物已有租借担负的现实告诉典当权人,然后让典当权人决议是否接受此典当。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八条 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应当书面奉告承租人,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
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2001批改)
第二十一条 以已租借的房地产典当的,典当人应当将租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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