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哲诉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4:58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哲,女,1960年5月12日生,住本市柳营路650弄7号101-102室。托付代理人孙洪林,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345号。法定代表人周伯华,董事长。托付代理人王维众,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子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522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孙洪林、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王维众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20日签定《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坐落浦东新区《锦华小区》A-3东幢第三层三房二厅二卫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4540元,房子总价636500元(含装潢费56000元),因原告不要求被告装潢,故两边赞同扣除装潢费,房子总价为579600元。被告应于1997年5月30日前将房子交给原告,若逾期超越30天,则视为被告不实行本合同,原告有权单方面停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交还原告已付的悉数金钱及其10%的违约金。原告于1996年7月16日付出10000元,于合同签定后又连续付出505340元,总计付出51534元。剩下房款约好在房子交给时付出,故原告未予付出。因被告到期不能交房,且在30天内仍不能交房,原告于1997年9月口头向被告提出停止合同,交还房款,付出利息。被告赞同停止合同,交还房款,但不赞同付出利息。两边对退款期限未作约好。被告自1998年6月起至10月止逐月将515340元交还原告。但两边为付出利息产生矛盾。原告申述要求被告付出购房款利息88010.72元,并加倍付出定金10000元。审理中,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515340元。另查明,被告于1996年5月13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辩称,其未许诺付出原告利息,定金已转为房款,并以为原告自1997年6月30日起从未建议违约金,现提出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故不赞同付出违约金。要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原审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子预售合同合法有用。因为被告不能依约交房,应原告要求,两边对预售合同已作停止,被告亦实行了交还房款的责任,但因为两边对交还房款的期限未作约好,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延期给付购房款的利息,没有根据,故不予支撑。原告于合同缔结前付出的10000元,被告虽未在收据上注明定金,但根据两边的陈说及现有的根据,可确定该款为定金。但因为此定金已于合同缔结后转化为房款,已失掉定金性质,故原告要求加倍付出定金的恳求,本院亦不予支撑。根据合同,原告有权向被告建议违约金,且该恳求未超越二年诉讼时效,故原告恳求付出违约金,理由合理,应予支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定:一、被告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付出原告章哲违约金人民币51534元。二、原告章哲其他诉讼恳求予以驳回。案子受理费人民币4501元,由原告担负3000元,被告担负1501元。判定后上诉人章哲不服原判,其诉称,因被上诉人违约,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房,且超越合同规定的宽限期,被上诉人应承当违约责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建议的利息是房款的法定孳息,即便该利息不能悉数支撑,其超出违约金部分应予以补偿,故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支撑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付出利息丢失96038.51元的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出停止合同后,其建议利息丢失没有合同根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是由《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据、两边当事人的陈说等所证明,应予以承认。另查明,上诉人1996年7月16日付出房款10000元,被上诉人于1998年7月8日交还上诉人10000元;上诉人于1996年7月26日付出给被上诉人房款117120元,被上诉人于1998年8月3日交还上诉人117120元;上诉人于1996年9月23日付出给被上诉人127100元,被上诉人于1998年6月24日交还给上诉人127100元;上诉人于1996年11月27日付出给被上诉人房款190000元,被上诉人于1998年8月28日交还上诉人100000元,同年10月7日交还上诉人90000元;上诉人于1997年1月27日付出给被上诉人房款71120元,被上诉人于1998年6月4日交还给上诉人71120元,算计人民币51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