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2:22
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本文试就债款人的代位权的效能谈谈自己的了解。
债款人代位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
一、关于债款人的效能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首要体现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款人应向谁清偿债款,即债款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获得的产业,有学者以为应当归属于债款人,因为依照债的相对性,次债款人只对债款人负有实行责任,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只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也有学者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所获产业归属于债款人而非债款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即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
对此,笔者了解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力的行使者。债款人只要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债款,才能使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内容是债款人的债款,责任主体是次债款人。因为行使债款的主体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一起,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规模的约束也决议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款人的债款数额,也不能超出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数额。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规模作如此约束,可以确保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做到了既保证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又不危害次债款人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对债款人的效能还体现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承当,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二、关于债款人的效能
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款人发作法律效能。
首要,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代位权建立曾经,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仅仅受约束,但并未损失。当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款人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债款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且可以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异议,经审查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
其次,在债款人开端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约束,即只能对超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恳求数额的债款部分申述债款人;受理债款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发作法律效能曾经,应当依法间断诉讼。债款人不得为波折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权力处分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即不得为扔掉、革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不论债款人是否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判决均对债款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建立,债款人胜诉后,债款人与债款人、次债款人的相应的债款债款法律关系将悉数或部分消除。假如债款人的债款未能悉数受偿,债款人还可就剩下部分向债款人行使恳求权;如次债款人的债款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款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款人建议。
三、关于次债款人的效能
对次债款人来说,债款人对其享有的权力,无论是债款人自己行使仍是债款人代位行使,次债款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而,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均可向债款人建议。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一起实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力瑕疵抗辩等等。可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发作为限。
债款人代位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
一、关于债款人的效能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首要体现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款人应向谁清偿债款,即债款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获得的产业,有学者以为应当归属于债款人,因为依照债的相对性,次债款人只对债款人负有实行责任,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只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也有学者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所获产业归属于债款人而非债款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即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
对此,笔者了解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力的行使者。债款人只要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债款,才能使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内容是债款人的债款,责任主体是次债款人。因为行使债款的主体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一起,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规模的约束也决议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款人的债款数额,也不能超出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数额。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规模作如此约束,可以确保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做到了既保证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又不危害次债款人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对债款人的效能还体现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承当,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二、关于债款人的效能
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款人发作法律效能。
首要,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代位权建立曾经,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仅仅受约束,但并未损失。当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款人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债款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且可以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异议,经审查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
其次,在债款人开端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约束,即只能对超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恳求数额的债款部分申述债款人;受理债款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发作法律效能曾经,应当依法间断诉讼。债款人不得为波折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权力处分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即不得为扔掉、革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不论债款人是否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判决均对债款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建立,债款人胜诉后,债款人与债款人、次债款人的相应的债款债款法律关系将悉数或部分消除。假如债款人的债款未能悉数受偿,债款人还可就剩下部分向债款人行使恳求权;如次债款人的债款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款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款人建议。
三、关于次债款人的效能
对次债款人来说,债款人对其享有的权力,无论是债款人自己行使仍是债款人代位行使,次债款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而,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均可向债款人建议。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一起实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力瑕疵抗辩等等。可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发作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