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3:13
涉外承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处理的承继人中有外国人、寓居在国外的华裔,或被承继人生前寓居在国外,或所承继遗产的一部或悉数在国外的承继公证事务。 涉外承继公证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承继联系中具有涉外要素,所触及的状况比较杂乱,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 涉外承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处理的承继人中有外国人、寓居在国外的华裔,或被承继人生前寓居在国外,或所承继遗产的一部或悉数在国外的承继公证事务。涉外承继公证具有以下特色:一是承继联系中具有涉外要素,所触及的状况比较杂乱,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令较杂乱;三是在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前提下,处理涉外承继要有必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准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局;四是涉外承继公证应由司法部同意的处理涉外公证事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处理。涉外承继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运用,一般都需求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承继公证的统辖。
涉外承继公证由在国内的承继人根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统辖;凡触及不动产的承继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
2、请求涉外承继公证应提交的资料。当事人请求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请求表,注明办证意图、用处,证书运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承继人和已逝世的承继人的逝世证明。国外供给的逝世证明应通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承继人的亲属联系证明,以及有无依托被承继人日子的人的证明。
(5)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遗言。(6)其他有关资料。如其他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声明书,宣告逝世的判定等。
3、处理涉外承继公证的检查内容和应留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处理涉外承继公证,除依照我国法令、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处理外,还要参照与承继有关国家的法令和国际惯例,首要审阅以下内容:
(1)被承继人的状况。
(2)遗产的规模、数量,有无抛弃承继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令。公证处检查后,对事实清楚、根据充沛,当事人具有承继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继的意思表明实在,遗产实在,承继联系合法的,应当区别状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涉外承继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承继公证书,首要用于在国内处理有关涉外承继手续运用,也发往部分国家运用。二是与承继有关的公证书,首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处理承继手续运用。如亲属联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逝世公证书、抛弃承继权公证书、无遗言公证书等。处理此项公证应留意以下问题:
(1)留意时效。有的国家对承继的时效规则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刻很长。为了避免因超越承继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因超越承继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处理涉外承继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建立遗言的查验和效能的供认。对遗言的查验是指确认遗言是否为遗言人本人所定,遗言的内容和方式是否实在,是否契合我国法令,遗言受益人有无改变等。根据司法部规则,对国外建立的遗言,其方式和内容应契合遗言行为地或遗言人根据地的法令,经当地法定机关查验确定有用,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能够直接供认其效能,但遗言内容违背我国法令的在外。
一是承继联系中具有涉外要素,所触及的状况比较杂乱,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 涉外承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处理的承继人中有外国人、寓居在国外的华裔,或被承继人生前寓居在国外,或所承继遗产的一部或悉数在国外的承继公证事务。涉外承继公证具有以下特色:一是承继联系中具有涉外要素,所触及的状况比较杂乱,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令较杂乱;三是在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前提下,处理涉外承继要有必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准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局;四是涉外承继公证应由司法部同意的处理涉外公证事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处理。涉外承继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运用,一般都需求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承继公证的统辖。
涉外承继公证由在国内的承继人根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统辖;凡触及不动产的承继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
2、请求涉外承继公证应提交的资料。当事人请求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请求表,注明办证意图、用处,证书运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承继人和已逝世的承继人的逝世证明。国外供给的逝世证明应通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承继人的亲属联系证明,以及有无依托被承继人日子的人的证明。
(5)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遗言。(6)其他有关资料。如其他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声明书,宣告逝世的判定等。
3、处理涉外承继公证的检查内容和应留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处理涉外承继公证,除依照我国法令、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处理外,还要参照与承继有关国家的法令和国际惯例,首要审阅以下内容:
(1)被承继人的状况。
(2)遗产的规模、数量,有无抛弃承继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令。公证处检查后,对事实清楚、根据充沛,当事人具有承继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继的意思表明实在,遗产实在,承继联系合法的,应当区别状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涉外承继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承继公证书,首要用于在国内处理有关涉外承继手续运用,也发往部分国家运用。二是与承继有关的公证书,首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处理承继手续运用。如亲属联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逝世公证书、抛弃承继权公证书、无遗言公证书等。处理此项公证应留意以下问题:
(1)留意时效。有的国家对承继的时效规则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刻很长。为了避免因超越承继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因超越承继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处理涉外承继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建立遗言的查验和效能的供认。对遗言的查验是指确认遗言是否为遗言人本人所定,遗言的内容和方式是否实在,是否契合我国法令,遗言受益人有无改变等。根据司法部规则,对国外建立的遗言,其方式和内容应契合遗言行为地或遗言人根据地的法令,经当地法定机关查验确定有用,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能够直接供认其效能,但遗言内容违背我国法令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