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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2:52
咱们知道消费诈骗是指存在于消费范畴的诈骗行为。对顾客而言,消费诈骗严峻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买卖权,使顾客不能通过买卖行为取得满足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确定是消费诈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消费诈骗的司法确定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诈骗方片面上具有诈骗的成心。
诈骗的成心,是指诈骗一方明知自己奉告对方的状况是虚伪的且会使被诈骗人堕入过错认识,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诈骗人片面上有诈骗的歹意。大都状况下,诈骗人片面上的诈骗成心非常显着,也易于确定,但在少量状况下就很难确定。比方出售者出售产品,向顾客陈说时,出售者并不必定陈说的真伪,但仍向顾客作出陈说,致使因陈说现实的虚伪性而导致顾客堕入过错。在这种状况下,笔者以为,陈说的一方,即出售者具有诈骗的成心,由于出售者不能断定其陈说的是否实在,也就不能以实在的现实陈说给顾客。在陈说时,出售者应当知道该现实若是虚伪的,会使顾客堕入过错认识,因而,这种状况可确定出售者具有诈骗别人的成心。
实践中,常常发作这类胶葛,商场出售过期产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法出售的,并且在店堂告示中清晰奉告购买者“打折产品,售出恕不退换”。顾客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出售过期产品构成诈骗为由,要求退货并补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清晰奉告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以为,打折产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产品必定存在不同,已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顾客依然购买,标明顾客自愿承当某种危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这种观念没有法令依据,商场出售任何产品,不管是否打折,都有必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包含不得出售过期产品。这是商场有必要承当的法定职责,而不是商场对顾客承当的合同职责。关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产品的法定职责,商场不得使用店堂告示的方法予以革除。有的商场以为,产品的保质期印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正,顾客购买时不行能不留意到产品的保质期。
对此景象,顾客购买过期产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留意职责,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产品已过保质期而成心购买,从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妥利益,因而,商场不存在诈骗问题。这种观念也是过错的,不得出售过期产品是商场的法定职责,无论是食物卫生法仍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清晰规则。已然法令设有禁止性规则,则标明商场只需从事运营就有必要实行该法定职责,换言之,只需是过期产品,商场就不得出售。商场是专门从事产品买卖的,在产品出售前,其负有查看产品是否过期而再行出售的职责。在产品现已过期而商场依然揭露出售的状况下,按照一般的商事买卖常规,应当确定商场知道产品过期的现实,而假如商场建议的确不知产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职责。
现实上,这种对其片面心思状况的举证从法令意义上讲是底子不行能的,因而,商场出售过期产品,必定构成诈骗。至于商场提出的顾客购买时不行能不留意到产品的保质期,顾客购买过期产品,要么是疏于留意职责,要么是牟取不妥利益的抗辩理由,法令并没有规则出售者购买产品时有必要实行留意职责,有必要查看产品的保质期,现实上法令也不行能强加此项职责给顾客,从经济学的视点讲,将确保产品不过期的职责强加给出售者愈加便当、经济。已然法令没有强加顾客此项职责,则顾客没有实行此项职责,不该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至于商场建议的牟取不妥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建议顾客知假买假,笔者以为,只需购买产品的人契合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的顾客的条件,在出售者知假卖假的状况下,顾客知假买假,出售者的行为依然构成诈骗,出售者要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承当双倍补偿的职责;在出售者举证证明顾客知假买假是成心为之的状况下,出售者的行为依然构成诈骗,但由于顾客购买产品片面上存有成心,所以,出售者只承当诈骗无效的法令结果,两边返还产业,出售者不承当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的双倍补偿的职责。
二、诈骗方施行了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成心奉告虚伪状况,也便是陈说虚伪现实,如将残次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成心隐秘实在状况,是指出售者有职责向顾客照实奉告实在状况而成心不奉告。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则,运营者应当向顾客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据此,运营者负有向顾客照实陈说有关产品实在信息的职责,这种职责是法定职责,运营者有必要实行,违背此职责,将构成诈骗。
三、被诈骗一方因诈骗而堕入过错,并因过错而作出了意思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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