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程序的其 他 规 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9:19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端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有权请求办案人员逃避。
前款规则,适用于判定人员、勘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逃避,由其地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议。
第二十八条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证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暂扣交通事端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则。
在实施机动车法定稳妥的区域,发作机动车逃逸事端,形成人员受伤、逝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稳妥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许境外来华人员,在事端处理期间要求暂时脱离事端发作地的,应当在事端发作地寻觅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准脱离。境外来华人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交纳必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脱离。
第三十条 交通事端逝世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区域(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处理尸身,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许上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死者尸身,经查验、判定后,以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身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处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身,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境外来华人员尸身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志愿。尸身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许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后,方可进行。尸身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依照我国有关规则处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