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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2:27
《物权法》中的典当权内容愈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1、将“发作当事人约好的景象”作为典当权完成的条件之一
《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七条规则:“为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典当给债务人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务人有权就该产业优先受偿。”榜首百九十五条又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然后突破了《担保法》第三十三、五十三条等条款以“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为担保物权完成的仅有条件的规则,将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摆在重要的方位。
2、清晰了典当权的收效与典当合同的收效两者之间的联系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了以触及不动产产业或许权益典当的,应该处理挂号,典当权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相应的典当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的行为,自签署之日起收效,对典当合同的收效,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从当事人的约好,纠正了《担保法》中部分合同自典当挂号之日起收效的偏执观念。
3、新增当事人能够协议改变最高额典当的内容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典当权人与典当人能够经过协议改变债务确认的期间、债务规模以及最高债务额,但改变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典当权人发生晦气影响。”这在《担保法》中是没有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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