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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8:09

【事例】
200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单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十万元整,月息1.1%。被告李某作为确保人在借单中签字供给担保,约好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归还本金3万元。到2007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被告王某依照约好结算利息至2008年1月20日。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李某索款未果,于20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告贷本金7万元并承当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原告张某以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告贷约好还款期限一年,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6年3月21日起核算两年。告贷到期后我屡次找两被告要钱,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归还本金3万元,那么主债款诉讼时效屡次中止,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也应屡次中止,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当确保职责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被告李某以为,告贷合同约好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告贷到期是在2006年3月20日,在2006年3月下旬原告也找过我要一次钱,之后就没有找我要过钱。因而我以为原告诉讼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时效已过,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不该及于连带确保债款。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连带确保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具有连带性,在权力人只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假如权力人在确保期间已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根据债款的连带性,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应及于连带确保人,故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及于连带确保债款,原告诉讼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因主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本案中确保人应承当确保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主债款与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故本案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确保人不该承当确保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连带确保人为从债款人而非债款人,其所负的债款为从债款而非主债款,与主债款并非同一层次的债款联系,而连带债款人承当的债款皆属主债款,效能层次相同。因而,主债款人为终究债款主体,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对悉数确保债款对主债款人享有悉数追偿权,而不与主债款人分管债款。简言之,连带确保人承当的与本条所指主债款人世承当的连带债款并不相同,并不能因为连带债款诉讼时效中止效能具有涉他性就以为连带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也具有涉他性。并且,因为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具有独立于主债款的特性,因而,主债权人既能够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也能够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而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并不能推定其向确保债款人也建议权力,因而,在该景象下,根据法律规则,确保人无须承当确保职责,除非其自愿自动实行。正是根据上述原因,《担保法解说》第36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中止。结合本案,自2006年3月下旬原告张某向确保人被告李某建议权力后,对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开端核算,至2008年3月底诉讼时效届满,故被告李某作为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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