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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趁机携带逃走出质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6:17
关于质押物品,不能私自拿走,一些人会把自己质押给别人的手机悄然拿走,质押给他的的物品私自拿走会有严重后果,那么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趁机带着逃走出质人构成何种违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趁机带着逃走
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苹果iPhone 6s手机以5000元价格质押在某寄售商行。次日晚,王某敲门进入该寄售商行,以查询手机内存储的电话号码为由向商行老板被害人文某借用手机。王某佯装翻找手机号码徜徉至商行门口,看到文某在商行货台内打电话,趁机携苹果iPhone 6s手机向门外窜逃,文某追逐不及,王某持手机逃离现场。
二、出质人构成何种违法
本文以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偷盗罪。
偷盗罪与争夺罪都归于法定的天然犯,类型化违法的共同点在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反别人毅力、不合法获得别人占有物。
(一)传统刑法理论以为,偷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运用隐秘盗取的办法,将公私资产搬运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操控之下,并不合法占有的行为。而隐秘盗取指行为人选用自以为不被别人发觉的办法占有别人资产,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意图隐秘盗取,即使客观上已被别人发觉或凝视,也不影响偷盗性质的确定。详细意义包含以下三点: 榜首,隐秘盗取具有片面性,即行为人采纳自以为别人不知情的手法,包含揭露偷盗在内;第二,隐秘是针对资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第三,隐秘有必要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之一直。
(二)我国理论界通说以为,建立争夺罪要求行为人揭露攫取别人资产,详细是指选用能够使被害人当即发觉的方法,揭露攫取其持有或办理下的资产。一般情况下“揭露性”表现为乘人不备,出乎意料,揭露对资产施行攫取行为,使别人来不及抵抗,而获得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这种“揭露性”不是有必要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施行争夺行为,而指揭露攫取资产,或许在被害人当场能够得知资产被抢的情况下施行争夺行为。争夺行为具有直接攫取资产的动机,但施行暴力的对象是资产而不是针对资产的合法持有人。
综上所述,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隐秘获得资产。内行为人运用细微暴力获得被害人资产,而被害人对资产搬运占有不知情,归于偷盗罪;内行为人搬运占有被害人资产时,明知被害人知情,即使行为人采纳的平缓手法,也应当建立争夺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借用质押手机查询号码仅仅事前规划的圈套,其实在意图是趁被害人文某打电话不注意时,趁机带着苹果手机逃离现场。笔者以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盗取行为,被害人在借用手机后,手机尽管被被告人持有,但法律上的占有联系并没有搬运,被害人在打电话,不知情,当被害人发现时追逐不及,契合偷盗罪“隐秘性”特征,对王某应以偷盗罪科罪。
归纳上面的介绍,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带着逃走构成偷盗罪。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带着逃走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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