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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5:57
现在农村人许多都没有再种田,土地旷费的现象很遍及,但土地交换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那么交换土地需求哪些条件呢?法令上有何规则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交换土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有其特殊性。只要承揽方之间为了便利耕耘或许各自的需求,才干够进行。《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该规则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条件作出明确规则。
一、交换需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区别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团体和乡民小组农团体。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崩溃。跟着公社改成乡(镇),出产大队改成村、出产小队改成乡民小组,原人民公社、出产大队和出产小队所具有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改为了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集和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也就是说,以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同一个乡(镇)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以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应在小组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相同适用上述规则。
二、交换有必要是为了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才干进行流通的一种方法。
如甲和乙各有两块承揽地,甲的A地块与乙的A地块相邻,甲的B地块与乙的B地块相邻,但A地块与B地块相距1000米。为了便利各自的播种就能够把乙的A地块与甲的B地块交换。
三、交换后承揽方原有的承揽联系消除,新的承揽联系发生。
所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要根据承揽方的实际情况,挑选合适本身条件的流通方法,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展。
相关常识:
《农村土地承揽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土地的用处;
(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六)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四十条 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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