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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逮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16
拘捕是指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掠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拘押并予以检查的一种最为严峻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应即依法拘捕:(一)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二)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
程序:
公民检察院规则:公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或许决议拘捕违法嫌疑人,由检查拘捕部分处理。检查拘捕部分处理检查拘捕的案子,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检查。办案人员应当审理檀卷资料,制造阅卷笔录,提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不同意或许不予拘捕的定见,经部分负责人审阅后,报请检察长同意或许决议;重大案子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公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报请本级公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对担任上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公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下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能够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公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也能够托付该代表所属的公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由县级公民检察院陈述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别离依照上述有关规则报请答应。对担任办案单位地点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托付该代表所属的公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民检察院报请答应;担任两级以上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别离托付该代表所属的公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的案子或许触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子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问的案子,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分、州、市公民检察院检查并提出定见,层报最高公民检察院检查。最高公民检察院经寻求外交部的定见后,决议同意拘捕。经检查以为不需求拘捕的,能够直接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规则以外的其他违法的案子,由分、州、市公民检察院检查并提出定见,报省级公民检察院检查。省级公民检察院经寻求同级政府外事部分的定见后,决议同意拘捕,一起报最高公民检察院存案。经检查以为不需求拘捕的,能够直接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公安机关规则:需求提请同意拘捕违法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制造《提请同意拘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檀卷资料、依据,同时移交同级公民检察院检查。对公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并告诉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以为契合拘捕条件的,应当从头提请同意拘捕。对公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而未阐明理由的,公安机关能够要求公民检察院阐明理由。关于公民检察院决议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同意拘捕决议书后,假如违法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当即开释,《给给开释证明书》,并将履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公民检察院。对已被拘留不同意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以为需求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许提请复核的,能够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对公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以为有过错需求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造《要求复议定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送交同级公民俭察院复议。假如定见不被承受,以为需求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造《提请复核定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连同公民检察院的《复议决议书》,同时提请上一级公民检察院复核。接到公民检察院《同意拘捕决议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捕证》,当即履行,并将履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同意拘捕的公民检察院。假如未能履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公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履行拘捕时,必须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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