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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2:39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该遭到法令保护?
[案情]
2004年2月原告杜某欲购客车运营客运生意,听被告夏某讲其在县公路局有一亲属能够用10万元买断夏邑县城到杨集的公交客运道路,便于2004年4月4日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并通过给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没有办成此事,在原告的催要下交还原告现金5万元,其他5万元一向占用。后原告曾于2004年6月29日向夏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办大队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办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下余现金5万元。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从事客运运营,应该采纳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营运道路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纳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到达合法意图,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托付被告为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打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联系建议被告交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撑。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获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驳回原告杜进才的诉讼请求。
[剖析]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杜某欲购客车运营客运生意,在得知被告有熟人的情况下,才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后事没有办成,原告已交还被告现金5万元,其他5万元也应当交还,不该占为己有。
另一种定见以为:原告从事客运运营,应该采纳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营运道路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纳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到达合法意图,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托付被告为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打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联系建议被告交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撑。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获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是一同托付合同纠纷。原告托付别人施行民事行为,所施行的民事行为不该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本案中的原告明知营运道路只能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求并通过有关部门批阅才干获得,却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托付被告采纳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为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自身存在必定的差错,本案被告明知原告获取的是不正法利益,承受原告的10万元现金并用于请客送礼、贿赂别人,也存在必定的差错,其占有原告的5万元现金为不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缴被告所获得的5万元并收归国家所有。综上剖析,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也是契合有关法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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