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8:41下面由常识编辑整理供给: 问:刘某配偶有四个儿子,经常因奉养白叟发生争执。前年,兄弟四人征得爸爸妈妈赞同后达到一协议:由老迈、老二奉养父亲,老三、才四奉养母亲,并养老送终。兄弟四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约请刘某的几个朋友见证。之后,兄弟四人按协议实行奉养责任。刘某上一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迈、老二分摊。后来,刘老太又提出她应由四兄弟一起奉养,老迈、老二以为应当按原协议实行,他们不应再承当奉养费。请问,子女分隔奉养爸爸妈妈的协议有用吗?
答: 我国婚姻法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奉养责任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日子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敬重。经济上供养是指当爸爸妈妈损失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时,子女应根据爸爸妈妈的实际需求,给付日子费。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这就是说,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条件是爸爸妈妈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需求子女奉养。
在有多个奉养责任人的情况下,作为承当奉养责任的一个全体,奉养责任人对奉养费用能够洽谈处理,如谁承当多少,承当与否等,但不得危害被奉养人的权力。这样,尽管有的奉养责任人未承当奉养费用,但从全体看,承当奉养费可视为一切奉养责任人的一起行为。刘某的四个儿子为奉养二老达到的协议,是他们对奉养责任所做的分工,在刘某配偶得到充沛奉养的情况下,所订协议是有用的。但这并不彻底革除老迈、老二有奉养母亲的法定责任。当老三、老四呈现特殊情况难以奉养母亲时,老迈、老二仍应承当奉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