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电子邮件证据是如何认定效力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1:02
电子邮件作为根据运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初次被人民法院选用是上海法院一同事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同8848网上生意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通过公证获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根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暗码均是Ψ一的,任何人只需把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暗码,就可在任何地方,运用恣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去电子邮件,因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两边的争议焦点。
关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正其内容,由于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回绝修正。假如纯电子邮件函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刻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能够结合其他补强根据确定。
关于当事人而言,假如想将电子邮件作为根据提交法院,最好选用公证的方法,将电子邮件翻开及打印内容的进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掌管两边在场翻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现在,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根据运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关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通过修正也能够进行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