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君诉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8:4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
原告王晓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
托付代理人赵昀,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
法定代表人袁富儿,职务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魏寿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8620618891,住址湖北省汉川县三星垸农场新街66号。
上列原通知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受理后,2002年12月1日魏寿祥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通过检查予以允许。本院依法于2002年12月10日、1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赵昀、被告托付代理人梅蕾及第三人魏寿祥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通知称2000年8月3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深圳市房地产生意(预售)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合正名园A栋5A房产,随即原告即按合同约好付出了购房首期款180248元。2001年10月30日,原、被告两边签定免除合同协议书,约好免除上述《深圳市房地产生意(预售)合同》,被告交还原告已缴付的房款180248元。可是直到原告申述之日,被告仍然未交还该笔房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1、判令被告交还原告购房款180248元及利息10093元整(从2001年10月31日计至2002年10月30日);2、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辩论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状,庭审时辩论称,原告根据两边签定的《免除合同协议书》,恳求被告交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80248元,原告申述不符合现实。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合正名园A-5A号房产,房款的付出方法为三成首期,七成按揭。首期款180248元分期付出,首期款付款方法为签定购房合同之日付一成房款60248元,余款分四期每期30000元,详细为2001年、2002年各付两期,至两边免除合同之时(2001年10月),原告尚有两期款未付,被告实践收到的购房首期款仅为120248元,而非180248元。A-5A号房实践首期款付出人是本案的第三人魏寿祥,该房原告与第三人一起购买,手续以原告名义处理,而房款由第三人付出,第三人持有的房款收据为证。被告与原告免除合同之后,与第三人签定了购房合同及一份协议,协议约好第三人应付出A-5A房在原告名下已付款之外的尚欠金钱,被告在两份购房合同中仅收取了一份首期款。被告与原告签定《免除合同协议》,约好退款180248元,该条款并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是虚伪的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该约好意图在于为原告处理免除银行按揭手续提供方便。原告申述的仅有根据为公证的《免除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该条款内容不实,且约好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好应确定为无效条款。原告否定第三人交款之现实,宣称首期款均由其现金交清,却举不出任何依据予以佐证。反之,被告与第三人举证充分证明原告未交首期款。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支撑第三人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