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1:57
内容提要:《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建议、建立、领导、监督和吊销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依据审判实践,论述了设定破产清算安排准则的理由,对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等进行了设定。关键词:破产清算安排 存在问题 准则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破产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案子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主管部分、政府财务部分等有关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能够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担任而且陈述作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的,其时我国传统的方案经济体制刚开端向商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拟定习惯了我国商场经济体制开展的需求,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约束。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第201条规则:“人民法院能够安排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安排。清算安排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综上,法令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建议、建立、领导、监督和吊销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深有体会,因而,很想就清算安排写点东西,谈几点拙见。一、设定破产清算安排准则的理由(一)破产清算组具有稠密的公权颜色,即行政颜色首要体现在:(1)清算组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分、政府财务部分等有关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2)破产清算组建议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建议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分 ,仍是从政府各部分 ,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头招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招集。 一般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分发函,仅仅实施程序罢了,然后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建立的,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的。更有甚者某些当地由政府机关组成了“破产辅导小组”, 对企业破产问题的详细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议权。一起,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与破产辅导小组的各级官员的从属联系,也决议了清算组要受破产辅导小组领导,这也导致了破产分配次序及其份额,乃至担保债 权人能否行使别除权,一般由政府机关决议。1998年4月1日《李国光同志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子作业座谈会上的说话》也曾指出:“当地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安排施行者。”一起,企业破产还账请求的提出,一般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议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自动请求破产的份额很少,有的当地乃至没有。首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一般均是当地党委、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项行动,法院有必要合作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作业,为全局服务。二是企业破产清偿率低,债权人不肯糟蹋精力、产业、人力和时刻;债务人若非主管部分、政府出头做作业,也不会自动请求破产。在破产程序的从头到尾,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院,而是各级人民政府。(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用弱化破产清算组具有三大功用,一是行政功用。清算组的稠密的公权颜色决议了清算组具有行政功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中指出:“施行企业破产,触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顶作业的安排领导,由一名政府担任人牵头,经贸委、计委、财务、银行、劳作、审计、税务、国有资产办理、土地、工会等部分和单位参与的作业组织,统一安排担任、和谐、处理施行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作业的顺利开展。”首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源自于各行政部分及破产企业主管部分;2、在破产程序开端前,首先由政府出头实施“破并结合”,为破产企业指定一个吞并或收买主体,法院将它作为受理破产案子的条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后,政府若以为企业破产有危及安稳或员工难以安置之虞,则经过行政手法要求法院不得据此受理案子;3、一些当地由政府机关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辅导小组”,绕过法院,对破产详细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议权。4、破产企业主管部分往往左右清算组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