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大荣 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3:29【审判称号】: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子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刻】: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大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世,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托付代理人:江少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林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林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世界花园海天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坤权,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许耿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3月5日,许大荣认可了华林公司供给的一份《金叶岛世界花园别墅付款方法(限首期展销期间)》,该付款方法约好:(一)定金:每单元定金5万元(或港币)。(二)修建期免息分期付款,九折优惠:1、首期签定预售合同后10天内付楼价15%(含定金)382516元;2、第二期签定预售合同后40天内付楼价20%,即510021元;3、第三期签定预售合同后80天付楼价15%,即382516元;4、第四期入伙时付楼价10%,即 174483.22元;余额40%由华林公司供给购房借款,购方分二年付清,借款利率按入伙时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入伙后第一年付楼价30%(连借款利息),每半年付15%;第二年付楼价10%(连借款利息),每半年付5%。此后,许大荣于1994年3月7日交给了认可购买别墅订金(B1座)5万元给华林公司。同年3月18日,许大荣(乙方)与华林公司(甲方)签定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一)乙方向甲方购买金叶岛世界花园(大厦)别墅B1座,修建面积为366平方米,花园面积为331平方米。(二)双方同意上述价格为人民币2415893.70元;付款方法为分期付款。(三)甲方应于1994年12月31日将别墅交给乙方运用。如遇到下列特别情况之一,可延期交给运用,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越180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承当乙方已付楼款的利息。1、遇人力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反常困难及严重技术问题不能及时处理;3、其他非甲方所能操控的突发事件;上述原因须凭澄海县有关主管部分的证明文件为根据。(四)乙方如未按约交给金钱,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超越30天,有权单方面停止合同,预付款不予退回乙方,房产由甲方全权处理。(五)甲方如未准时将楼宇交给乙方运用,又无发作所列可延期交给的特别原因之一,则应按合同约好交给日第二天起核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丢失。逾期超越180天,乙方有权停止合同,所付楼款加利息由甲方退回。(六)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澄海县修建质量检验部分验审合格,并担任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金钱及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七)按澄海县有关规定,乙方在收到入伙告诉书后,应交给各项附加费有:契税、房产交易费、房产办证费、公证费、产权监证费,到时由甲方代收。1994年3月18日、5月4日和6月23日,许大荣别离付出第一期购房款332516元、第二期购房款510021元和第三期购房款382516元给华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