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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6:22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二)构成要件
1、原告是以为行政机关及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是在法令、法规规则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归于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令、法规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的,现已通过行政复议的;自行挑选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议或许逾期未做出复议决议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
1、挑选复议准则
2、检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准则
3、详细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中止履行准则
4、不适用调停准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准则
6、司法改变权有限准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详细规则。
不予受理:
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笼统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的统辖
1、级别统辖
2、地域统辖
3、裁决统辖
移交统辖,指定统辖、统辖权的搬运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进程或首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位置相类似的人。
包含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加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履行人员以外的参加行政诉讼的人。
包含参加人、证人、判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安排
3、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4、第三人
与提申述讼的的详细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托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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