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坠楼 医院过错赔偿11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4:39一年前,家住义乌市稠江大街江湾村的妇女张冬玉因误服农药被送至义乌市区某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院方给患者运用了一种带副作用的药物。几天后,张冬玉从该医院四楼抢救室坠楼,形成高位二级伤残(本报于2004年4月12日5版曾作具体报导)。住院患者坠楼,医院方、患者家族各自应承当什么职责?
2004年2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补偿受害者张冬玉残疾人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16605.72元。而作为医院一方,对一审判决中的确定现实、确定医院方有差错的理由、本案中所适用的法令以及对残疾补助费等补偿金额的核算方法等四个方面提出异议,于3月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确定的现实与一审确定的现实根本共同。对两边存在较大争议的四方面焦点问题,终审判决中一一进行了论述:
焦点一:张冬玉从四楼病房抢救室坠楼,是否成心跳楼自杀行为?
法院审理以为,张冬玉为了能歇息好,在服用安眠药时误服农药敌敌畏而中毒。据初次就诊的义乌市江湾卫生院病历记载,张冬玉口服敌敌畏一口余,约10ml,此后自行到卫生院就诊。而上诉人某医院方则以为张冬玉不是误服,主要根据是某医院的住院病程记载,“患者自服甲胺磷50ml,一起服安靖数十片。”张冬玉其时是否属成心服农药自杀?初诊时张冬玉自己的陈说关于判别其行为的主观原因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本案中,结合张冬玉开始就诊的卫生院病历记载中说到的其时系“自行到该院医治,并由卫生院对其进行清水洗胃处理”等现实,剖析确定“张冬玉其时系误服农药”较为可信。而上诉人某医院仅根据其单独面的病程记载,即确定张冬玉是成心服农药自杀,法庭以为根据缺乏。
关于张冬玉从四楼病房抢救室坠楼致残是否是其成心自杀所造成的这一问题,法院也作为确定。尽管从病历记载的状况看,张冬玉坠楼当日的用药量是减少了,记载中还有“神志清、较安静”字样。但有必要注意到以下现实,张冬玉于2003年3月28日下午到该医院门诊后即接连运用阿托品进行对症医治。根据阿托品的说明书记载,该药的副作用和毒性为:瞳孔散大,皮肤潮红而枯燥,精神异常,乃至抽搐高热,心率紊乱乃至逝世。且人类个别对阿托品的差异很大。根据某医院的病历记载,张冬玉在3月29日、30日、31日一向存在面子潮红、皮肤枯燥、燥动不安、胡说八道的状况。尽管医院病历记载4月1日张冬玉神志清、较安静,但不能扫除阿托品的毒副作用导致其行为失控坠楼的可能性。因而法院确定,医院方提出的张冬玉系跳楼自杀致残根据缺乏,一审确定的坠楼致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