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7:41【摘要】跟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开展,各类工伤事端案子也是一再发作。案子数量的增多,也导致了案子类型开端多样化,这类案子中不是仅有单纯的一个劳作法令,有的一起还涉及到第三者职责人在内的两层或多重法令联系。对多重法令联系而言,受危害劳作者怎么救助,竞合的补偿恳求权间怎么挑选,在现在的法学理论上是议论纷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因法令规则不明,各地法院的实践处理也是不相一致。本文企图从工伤稳妥补偿及人身危害补偿竞合的案子类型及特征、两种恳求权的法学理论基础、我国相关法令的历史沿革等方面进行研究,结合法令事务,提出两种恳求权竞合时应能够一起行使的定论。
【关键词】工伤稳妥补偿;人身危害补偿;竞合
一、工伤稳妥补偿与人身危害补偿竞合案子的基本状况
跟着现在经济社会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了人身危害,有因作业性质、作业环境等致害性要素形成的职业病等事端,更有一些由于形成第三者的成心或过错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危害事端。以广东省佛山市的统计数据来看,佛山市2003年发作工伤事端为1.5万件,2004年升至1.9万件,2005年又升至2.2万件。在这些工伤案子中,其间适当一部分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形成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出差期间遭受路途交通事端、作业期间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而受伤等等。据统计,该类状况约占悉数工伤事端的15%左右,其间大部分因路途交通事端而形成工伤。可见,“怎么处理劳作灾害救助问题乃成为现代法令之重要课题”。可是惋惜的是,我国现有法令关于因工伤事端给劳作者形成的危害怎么救助未作任何规则。关于因第三者侵权又一起构成工伤事端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因在法令适用上存在相对不确认性、不一致性,特别是补偿主体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得劳作者在挑选救助方法及补偿主体时各有不同,乃至形成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竞合案子时,处理成果也不相一致,一方面严峻危害了司法判定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给劳作者在恳求救助时也形成了困难,乃至危害了其利益。
二、补偿恳求权竞合时法令适用的窘境
事例:李某是乐安县供电公司的一位老员工,2008年2月13日15时,因雪灾李某依据县供电公司作业组织急需前往某城镇进行电力抢修,所以自驾摩托车后载搭档张某一同前往,行至增田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驭的摩托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使李某受伤,先后二次住院合计70天,用去医疗费28056.12元。李某受伤经劳作和社会保证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其伤势为八级残疾。李某屡次找县供电公司要求按工伤进行补偿,但县供电公司以李某已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为由回绝补偿。为此,李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县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子通知书。因而李某依法提申述讼,要求县供电公司依照工伤稳妥待遇赔付李某医疗等费用72756.12元。
关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因工受伤是现实,但也是因交通事端受的伤,本案存在二种法令联系,所以依据法令规则,李某应该先按交通事端法令联系进行补偿,缺乏部分再进行工伤稳妥补偿。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一起享有工伤稳妥恳求权与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两种恳求权李某能够并行行使。即李某能够兼得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金和工伤稳妥补偿金。在本案中,李某归于工伤,县供电公司应当依照工伤稳妥待遇赔付李某医疗等费用。
可见,在工伤稳妥补偿与其他人身危害补偿发作竞合时,在进行相应法令适用的司法实践中,首要存在以下两个困难:榜首,从程序层面方面而言,受害人能否一起挑选两种不同补偿恳求权的诉讼,即在挑选其间一种补偿恳求按的诉讼后,能否再挑选另一种恳求权再行诉讼?法院能否受理第二个诉讼,或是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而不予受理。第二,从实体层面而言,受害人挑选两种补偿恳求权诉讼时,在实体上能否支撑其依据两种恳求权的合理补偿项目,即能否一起取得双份补偿?其相应的诉讼恳求是得以悉数取得支撑仍是其仅得在前一诉讼未提申述讼或许未被全额补偿的范围内取得支撑?
三、相关世界立法规则及我国立法历史沿革
关于工伤稳妥补偿恳求权和一般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之间的联系的立法方式,现在世界上首要有四种方式,别离是替代方式、挑选方式、兼得方式、弥补方式。(一)替代方式。在此种方式下,雇员遭受工伤事端后,只能恳求工伤稳妥给付,不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向加害人恳求侵权危害补偿。可是侵权职责的扫除并非必定的,而是相对的。简言之,即侵权职责扫除,只是适用特定的加害人(此刻的加害人包含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雇员而不包含其他第三人),特定事端类型(意外事端、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端),特定危害(限于人身危害)以及特定意外事端发作原因。采纳此种准则的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二)挑选方式(即择一方式)。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危害补偿与工伤稳妥给付之间,挑选其间一种(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则)。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前期的雇员补偿法从前一度选用此种方式,但后来均已被废弃。(三)兼得方式。系指答应受害雇员承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补偿救助,一起承受工伤稳妥给付,即取得双份利益。选用此种方式的国家,最首要为英国。(四)弥补方式。选用此种方式的国家首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欧等国。在此种方式下,受害雇工关于侵权危害补偿和工伤稳妥均可主张,但悉数所得不得超越其实践所受危害的必定份额。
关于我国现在采纳何种方式,由于现在没有法令予以清晰,在法学理论界一般也无定论。不过笔者以为,从我国立法的历史沿革来剖析,我国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是支撑兼得方式的。一般以为,我国的工伤稳妥补偿准则大体上阅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左右,我国实施工伤稳妥补偿实施单一准则,即员工发作工伤只能恳求劳作稳妥救助,没有侵权职责救助的有关规则;1996年后,我国开端实施侵权职责替代工伤补偿职责的替代准则,与民事补偿在先、工伤稳妥弥补侵权的竞合救助准则;2004年1月1日,我国公布了《工伤稳妥法令》,规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别工伤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权力。其未对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的景象做清晰规则,但也没有未对第三人侵权形成的工伤补偿问题进行逃避。在公布《工伤稳妥法令》的一起,关于因第三人侵权形成的工伤补偿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劳作社会保证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经屡次洽谈,决议将此问题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出台司法解说的方法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因第三人侵权形成的工伤补偿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则。其第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处理”。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现行法令自始没有对两种恳求权发作竞合时怎么适用法令进行专门的、一致的清晰规则,从我国关于工伤稳妥补偿的各相关法令规则来看,零星散布于各个时期不同法令文件中的关于二者发作竞合时怎么处理的规则及沿革,终究基本上一致于有条件的兼得方式之下。1996年劳作部公布的《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则:“由于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应当首要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则处理。交通事端补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并且规则企业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先期垫支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取得交通事端补偿后应当予以归还。但交通事端补偿给付的逝世补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低于工伤稳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补足差额部分。”该规则本质上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取得两层补偿。这以后,2002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则: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稳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补偿的权力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偿要求。同年公布的《安全出产法》第48条也规则:因出产安全遭到丢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稳妥外,依照民事法令尚有取得补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该规则清晰提出工伤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稳妥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补偿恳求权。上述《职业病防治法》、《安全出产法》所规则的“两层补偿”尽管与本文所讲的工伤稳妥赔授予民事侵权危害补偿“两层补偿”在内在与外延上均有所差异,但从立法的开展观上看,则表现了工伤稳妥赔授予民事侵权危害补偿“可两层补偿”的立法意图。2004年1月1日始开端实施的国务院公布的《工伤稳妥法令》,清晰取消了关于“取得了交通事端补偿,就不再付出相应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则。笔者以为已然法令清晰取消了制止两层补偿的规则,其本质便是答应工伤员工取得两层补偿。劳作者能够既依《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又依《路途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榜首款则进一步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处理”。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上述规则的榜首款是标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稳妥联系,因而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工伤法令》的规则处理。别的,该规则从另一个视点清晰了发作工伤的员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危害补偿,只能依照《工伤法令》的规则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稳妥待遇,不能再以人身危害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第二款是标准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危害员工之间的民事法令联系,十分清晰地规则劳作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危害补偿应当支撑。所以,当工伤事端与第三人侵权发作竞合,受害员工能够别离依照不同的法令取得救助。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款连续了《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清晰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的,劳作者可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成为受害员工得到两层补偿的重要法令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假如劳作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第三人不能革除民事补偿职责。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受交通事端,工伤员工虽依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职责的第三人仍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虽未直接清晰工伤稳妥补偿与其他一般人身危害补偿竞合时的处理方法,但从立法思路来看,应该默许的支撑兼得方式的。即在工伤稳妥补偿与其他方式的人身危害补偿发作竞合的状况下,无论是从程序法上,仍是实体法上,受害者在经过一般民事侵权法取得民事危害补偿后,依然有权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享用相应的工伤稳妥待遇。
四、两种恳求权竞合时的处理
笔者以为两种恳求权竞合时,应许可受危害的劳作者能够行使两种恳求权并取得合法支撑。原因首要有:
一、工伤稳妥恳求权与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均是原告的合法权力,两者恳求权分属不同性质的法令规则。工伤稳妥恳求权是依据《劳作法》和《工伤稳妥法令》等行政性质的法规而享有的一种工伤稳妥恳求权,该恳求权本质是国家对劳作者劳作权益的社会保证办法,意图是将工伤危害担负社会化,完成对劳作者利益的充沛维护和补偿。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是依据侵权行为致人危害而取得的危害补偿恳求权,不具有社会保证和补偿特点,其法令依据的是《民法通则》、《路途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令规则。两种权力特点不同,法令也没有做出制止一起行使两种权力的规则,为此,就应当答应伤者能够一起行使两种恳求权取得双倍补偿。
二、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两种恳求权并不抵触、排挤,而是归于并排并存的联系。该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条规则的榜首款和第二款一起必定了两种恳求权,两款归于并排联系,不存在排挤联系。为此,应答应行使两种恳求权取得双倍补偿。
三、从法理来讲,人身危害应能够取得稳妥补偿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依据《稳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在取得稳妥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尽管工伤稳妥不适用《稳妥法》的规则,但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其实是支撑人身危害取得双倍补偿的。这是由于人身危害差异于产业危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只是是对伤者或其家族物质上和精力的一种补偿,而产业危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认的,为此产业稳妥合同,稳妥公司在给付稳妥金后享有追偿权,而人身稳妥合同中,稳妥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一起享有稳妥金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同理,伤者能够依据工伤稳妥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取得双倍补偿。
当然也有论者以为兼得方式“让受害者取得不妥利益,对现有劳作法令法规冲击巨大,危害了法令的权威性”。笔者不敢苟同。原因是兼得方式受害者不可能取得不妥利益。所谓不妥利益,通说是利益的取得没有法令依据。而兼得方式中的受害者取得两份利益均有法令支撑。可能有论者以为兼得方式是一个危害成果取得了两份利益,因而超出的一份利益便是不妥利益。这种知道有失偏颇,既没顾及到人身的“无价性”,单份方式难以彻底补偿,更没注意到受害雇工同样是两份付出,而非单份付出。由于工伤稳妥费是劳作力本钱的组成部分,尽管缴费的是雇主,但系从雇员薪酬搬运付出的,交纳工伤稳妥费的一起,出于本钱考虑,必定相应削减雇员的劳作报酬,实践付出的依然是雇员。再说雇员假如从他处获益并不加重雇主担负,又有何害?原因二是单纯的工伤替代方式,不只晦气于维护受害人,假如让侵权人不承当职责,只会加重侵权行为发作,晦气与强化安全出产;假如让工伤稳妥组织承当工伤稳妥后,向侵权人追偿,既有违稳妥法人身稳妥金不得代位求偿准则,也有违专归于人身之债不得转让的债的转让理论。一起,雇员两份付出,仅取得一份利益,且工伤稳妥实践也远远低于侵权危害补偿,这样雇员付出工伤稳妥费的成果,假如倒危害其利益,这时工伤稳妥的社会保证性在哪里?还有谁乐意参与工伤稳妥?这样的成果,既无公正可言,也晦气于推广工伤稳妥,化解工业职责危险。至于兼得方式对现有劳作法令和法规冲击巨大之说,无从谈起。
五、定论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照别离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补偿的规则别离判令工伤单位和直接侵权人向受伤的劳作者付出相应的工伤待遇和危害补偿金,即答应劳作者取得两层补偿。一起,在我国对劳作维护相关法令进行立法与修改时,笔者主张经过清晰的专门法令条款对上述问题进行专章规则,从而为受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保证供给更为有利的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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