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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鉴定人身伤害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6:0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些专门性问题,对案子现实的确定至关重要。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则,为了查明案情,需求处理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分,应当指使、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刑事诉讼中的“判定”,人们又称“司法判定”,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使或许延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别的一种侦办活动。
司法判定一般包含:法医判定(即对与案子有关的尸身、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辨别和判别的活动);司法精神病判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辨别和判别的活动);刑事技术判定(即对指纹、足迹、笔迹、弹痕等进行辨别和判别的活动);管帐判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辨别和判别的活动);技术问题判定(即对触及工业、交通、修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辨别和判别的活动)等。在司法判定中,人身损伤状况判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判定是常见的两种判定。
对人身损伤的初度医学判定,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则,依照法令对判定的一般规则,能够由司法机关的法医进行判定,也能够到侦办机关指定或许认可的医院进行判定。判定人应当具有专门医学知识,判定后应当写出判定定论,而且在判定定论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对判定定论没有争议的,即能够作为依据运用;假如对判定定论有争议的,能够恳求司法机关从头判定。
对人身损伤的医学判定有争议需求从头判定或许对精神病的医学判定,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条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判定人进行判定后,应当写出判定定论,而且由判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判定定论,经质证后,以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能够另行延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不能另行延聘其他判定组织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人身损伤状况的初度医学判定和从头判定的判定定论,都应当写明损伤的部位、损伤的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结果以及身体康复状况等内容;精神病的医学判定定论,应当写明被判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施行损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与损害行为之间的联系,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判定定论应当有判定人签名,假如是多名判定人,应当别离签名,定见一起的应当写出一起的判定定论,定见不一起的,能够别离提出不同的判定定论,必要时也能够作进一步判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侦办机关应当将用作依据的判定定论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能够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在进行司法判定的工作中,判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而且与案子无利害联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申请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判定人逃避;侦办人员不能对判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涉,更不能逼迫或许暗示判定人或许判定单位作出一种不真实的定论;判定人不得成心作虚伪判定,不然应当承当法令责任,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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