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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销售时注明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0:40
李某在北京某大型超市购买手机时,见商家柜台前宣扬册上标明“超凡待机时间10天”,李某正为自己手机电池待机时间短而烦恼,因此一挥而就购买该款手机。回家后,李某足够电池,调查待机时间长短,就在第5天,手机便因电量缺乏自动关机。李某来到该超市要求退货,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货款。超市辩称,宣扬册上现已明示待机10天是指无通话情况下的待机,而李某手机处于有通话情况。法院经审理以为,超市不存在诈骗行为,因此李某要求双倍退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可是,李某存在严重误解,能够吊销合同。故判定:超市交还李某货款,李某交还手机。

出售行为构成诈骗时,双倍返还货款
诈骗顾客,是指经营者在供给产品或服务时,采纳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作出过错意思标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经营者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严重误解时能够吊销合同
假如顾客对经营者供给的产品功能或服务存在严重误解的景象,顾客能够恳求吊销合同,恢复原状。本案中,李某了解的待机情况为通话情况,而经营者辩解的待机为无通话时的待机。法院正是据此确定严重误解。
产品的功能、质量应当契合宣扬或阐明中清晰的规范
经营者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应当与其宣扬或阐明中标明的功能或质量规范共同。不然,或许导致两种成果:一是构成诈骗,一是构成严重误解或显现公平。顾客遇到此种不契合规范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建议退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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