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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期限 维权须及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6:27
案情:
郜某为了给自己借出去的钱加道确保,要求告贷人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终究却因为自己不了解法律规则,错过了6个月的确保期限,丧失了建议担保人承当职责的权力。近来,阳曲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告贷纠纷案。2011年7月,郜某将15万元钱借给李某周转,李某其时出具了告贷字据,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25日,张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告贷字据上签名。告贷到期后,郜某屡次催要,但李某一向未还钱。无法之下,郜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张某归还告贷。
法院以为,郜某与李某之间的告贷行为合法有用,其要求李某还款及付出逾期利息的诉求,法庭予以支撑。但是,因为郜某和张某没有提早约好确保方法,依照法律规则,张某属连带确保人,确保期间应为还款到期之日即2012年2月25日起的6个月,郜某在这段时刻未向张某建议权力,依法革除张某的确保职责。为此,法院判定,由李某归还告贷本息。
法官说法: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连带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确保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本案中,他们签订协议时未约好确保期间,所以确保期间视为6个月。法官借此案提示大众,告贷时应书面约好确保人的确保方法、确保期间,以便正确行使权力,确保本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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