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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工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20:10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之规则,侦查人员以为需求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通讯东西的时分需求依据相关的程序进行扣押,那么应该怎样进行扣押呢?法令有什么规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能够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东西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能够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东西。
扣押查封冻住的差异
一、查封和扣押的联系
在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民事强制履行法中,将约束债款人对其产业行使处置权的强制履行办法统称为“扣押”,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将约束债款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行使处置权的强制履行办法称为“查封”,将约束债款人对其他产业权力行使处置权的强制履行办法称为“扣押”。可是,在台湾地区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查封”与“扣押”常常是通用的,例如:杨与龄教授就将查封界定为“查封,亦称扣押,乃保全债款人履行名义所载债款之完成,约束债款人关于履行标的物之处置权之履行行为”。
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以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差异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许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产业加贴封条,原地封存,禁绝被履行人移动或许处置的一种约束性办法”,“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许尽管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产业予以拘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许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履行人不能占有、运用和处置的约束性办法”。 此外,还有冻住,即对被履行人的存款、财物、债款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可见,依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念,查封、扣押和冻住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差异主要是标的物的方位是否移动,查封的产业一般仍留在原地(即一般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产业一般要搬运地址(也称为异地扣押)。可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履行办法混用的状况。如关于车辆、机器设备采纳的不贴封条、答应运用、制止处置的办法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差异。乃至对银行账户的冻住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特别如此。而在海事案子中触及对船只采纳制止移动的履行办法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
二、扣押效能的相对性的有关学说
扣押效能的相对性,是指关于施行扣押的债款人而言,债款人的处置行为不发作效能,关于其他未参与分配的债款人而言,债款人的处置行为依然有用。扣押效能的相对性是与扣押的意图密切联系的。一般以为,作为金钱债款履行的扣押的施行,其意图是为了在履行程序上保证该金钱价值,因而,有必要掠夺债款人对履行标的物的处置权。可是,制止处置的效能也仅仅是为了在履行程序中保证以必要的金钱价值满意履行债款人的权力,所以,没有理由有必要逾越该意图而否定债款人处置的自在。
关于扣押效能的相对性的详细意义,在理论上又存在两种敌对的观念:
1.单个相对效能说
该观念以为,扣押是以保证扣押债款人的权力,使标的物的金钱价值得以完成为意图,所以,应该了解为该效能应在其意图的必要极限内有用,即履行债款人在扣押今后施行的处置行为就只对扣押债款人无效,而对其他债款人是彻底有用的。也就是说,债款人的处置行为在债款人和第三人之间仍属有用,仅仅不得对立债款人。换言之,债款人能够建议其处置行为无效,以扫除其处置行为的效能,可是,债款人假如对此予以忍受的话,则其处置行为仍属有用。
2.程序相对效能说
该观念以为,法院依据履行债款人的恳求所施行的扣押行为,对其他参与该履行程序的债款人整体发作法令效能。因而,扣押今后债款人所施行的处置行为,只需因扣押而开端的履行程序存续,不只不能对立履行债款人,并且也不能对立参与该程序的一切债款人,对这些人只需在撤销程序或许撤回履行恳求时才有用。也就是说,在扣押效能存续期间,债款人所为的处置行为,对整体履行债款人均不发作法令效能。因而,依照该学说,在扣押后即便发作转让行为,但只需履行程序持续存在,其他债款人就能够提出分配恳求参与分配。
日本民事履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履行法在立法上对扣押效能相对性问题,都是采程序相对效能说的态度。(7) 日本民事履行法采程序相对效能说的理由有三:其一,根据一个债款人的恳求而开端的扣押办法,其他债款人也能够参与到该程序中来并得到相等的清偿,能够使相等主义的分配原则得到法令保证;其二,从实践中看,许多被履行人现已没有什么财物,或许财物很少,与其给予债款人能够处置剩下产业的自在,倒不如优先使其他债款人的相等清偿利益得到维护更为稳当。因而,只需以先于债款人处置剩下价值自在的扣押为根底的拍卖程序存续,债款人处置行为的效能即便被否定也是不得已。并且,只需扣押现已布告,就不能说因为否定了债款人的处置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了晦气;其三,假如选用单个相对效能说,则会因为在扣押之后因为担保权的设定使分配发生困难。而采纳程序相对效能说在技术处理上能够逃避这一问题。
三、关于冻住的目标
关于“冻住”,理论界主要在冻住的目标上有着不同的了解。有人以为“冻住是对被履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比如土地运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电话运用权、股权、股息、盈利等所采纳的约束性履行办法”(8) ,其目标为银行存款之外的其他产业权力。有人以为,“冻住是指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宣布协助履行通知书,禁绝被履行人在必定期限内提取和搬运该项存款的履行办法”(9) ,其目标仅指银行存款。还有一种观念以为“冻住一般是对被履行人存款、股票、期货及其他产业的履行”,其目标包含了前述两种状况。
四、查封产业的运用
《履行规则》第43条规则对被扣押的产业,保管人不得运用。这儿的保管人便是指除被履行人之外的人民法院、托付第三人、恳求履行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托付第三人、恳求履行人均不得运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被履行人是否能够持续运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有着不同的观念:1.肯定说,能够持续运用收益。因查封以制止被履行人处置产业为意图,被履行人并不因而损失对该项查封产业运用收益的权力。2.否定说,不得运用收益。运用查封物必将减损产业的价值,特别是动产的价值不大,运用将危害恳求人的利益。3.折中说,原则上不得运用查封物,经履行法院答应的能够运用。假如运用而不致减损其买卖价值,则应答应运用,特别是不动产,价值较大,一般不会因运用而减损其价值,一般制止债款人处置即可到达查封的意图。如一概制止运用,则有损债款人的利益。
日本学术界及实务上对此问题以为原则上不得运用查封物,仅在运用查封物而不致削减该物的特别价值,或依一般运用而不致削减该物的明显价值时,才例外地答应运用。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曩昔采纳“否定说”,1996年立法修正时,则规则为:查封物以债款人为保管人时,得许其于无损查封物之价值范围内运用之。《查封规则》选用了第三种观念,规则如持续运用被查封的产业对其价值无严重影响,可答应被履行人持续运用。
五、查封、扣押、冻住的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住被履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越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越一年,查封不动产、冻住其他产业权的期限不得超越二年。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则的在外。
恳求履行人恳求延伸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住期限届满前处理续行查封、扣押、冻住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越前款规则期限的二分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住、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六条 冻住股权的期限不超越一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产业保全的解说》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越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履行通知书之日起核算。假如依然需求对该注册商标权持续采纳保全办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从头宣布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持续保全。不然,视为主动免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产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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