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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1:44
关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胶葛
最高 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子受理问题的告诉》(法发[1992] 38号)
中第三条规则:“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 纷,均不归于人民法院主管作业的规模,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 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可奉告其找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可见,在曩昔 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并不介入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 房、占房、腾房胶葛的审理和裁判,这类胶葛是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笔者认 为这一司法解释虽未废止但因现已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实践失去了含义。史进时 迁,人民法院亦应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呈现的新问题,精确掌握公房 出卖的性质,将公房出售中的胶葛归入司法调整的规模之内,对此类胶葛案子 进行审理裁判,及时处理矛盾,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保证社会的公正与 正义。故此类胶葛也应当归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规模,只要这样才有利于人民安 居乐业和国家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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