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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基数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0:31
李某于199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2009年7月两边签定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11年7月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因经济补偿核算问题与单位发作争议,遂到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经庭审查明,李某薪酬由基本薪酬900元  岗位补助200元 住房补助100元组成。自2009年7月开端,由于李某在公司有欠款,故公司每月在发放薪酬时扣减欠款300元、电费30元,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70元,实践每月发放800元薪酬。李某要求依照1200元的规范核算经济补偿,而公司只计划依照800元的规范核算经济补偿,两边由此发作争议。
裁定委以为,薪酬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7条规则,《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的月薪酬依照劳作者应得薪酬核算,包含计时薪酬或许计件薪酬以及奖金、补助和补助等钱银性收入。本案中,李某应得薪酬为1200元,故在核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1200元作为核算基数。经调停,公司赞同以1200元作为基数核算李某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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