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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6:31
一、抵销权的代位问题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好抵销。抵销权的代位仅或许发生在法定抵销中,即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债款人一方怠于行使抵销权时,该债款人的债款人则能够代位行使抵销权,使该债款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债款债款一起消除。而约好抵销中,两边并不当然具有抵销权,须协商一致,故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所以也不存在代位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原理,法定抵销权经过单独行为完结,由抵销权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以单独意思表明为之,当抵销权告诉抵达对方时收效。因而,抵销权的代位亦可依单独意思表明进行。法定抵销权除经过单独法律行为行使外,还可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榜首,代位权人已经过告诉方法代位行使了抵销权后,第三人仍可提起债款诉讼申述债款人,因债款人或许在诉讼中持续怠于行使抵销权。此刻,代位权人能够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恳求法院承认其抵销权代位建立,原合同两边法律关系消除。第二,假如代位权人在第三人对债款人提申述讼前未以告诉方法行使抵销权,则其在该诉讼中不宜再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行使抵销权。因在诉讼中确定债款人是否怠于行使抵销权适当困难,并且易损坏原本正常的诉讼程序。
    二、代位权对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答应两个以上的债款人一起申述一个次债款人,但并未明确规则某一个或几个债款人申述了次债款人正在一审期间,另一个债款人能否参与诉讼。事实上,这个问题不论如何规则,实践中都不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为假如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有必要是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那么,两个以上的债款人一起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能够兼并审理,而是只能兼并审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款诉讼,判定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最多也不能超过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总额。如此刻两个债款人的债款别离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款人欠债款人的数额,他有必要经过按份额分配的方法处理。假如这两个代位权诉讼别离审理,别离判定,则完全会呈现两个判定次债款人别离承当两个全额债款的判定,而这两个判定总额相加超过了次债款人原本所应担负的债款,这显然是个荒诞的成果。反过来,经过兼并审理,相同会有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妨碍。一方面,在一个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或许会有得到音讯的其他债款人要求参与诉讼,甚至有诉讼提起时髦未到期的债款后来因到期而要求参与诉讼,因法院不得回绝受理,因而形成案子久拖不决;并且每一个债款的内容均不相同,这又必然形成案子愈来愈杂乱,愈难以处理。另一方面,有些其他债款人在一审期间因为不知情而未参与代位诉讼,但其在二审期间要求参与诉讼,对此,依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当然不该答应,但其他债款人以尚无收效判定为由,另行提起一个代位权诉讼,法院将很难处理。
    此外,当有根据证明某债款人明知次债款人的存在而不行使代位权,或明知债款人已行使代位权而不参与到该诉讼中来,根据不告不睬的准则,好像该债款人的利益不该得到维护,但只需代位权诉讼的判定没有收效,该债款人依然能够经过请求债款人破产的方法来否定代位权诉讼。尽管此刻该债款人不能再行使代位权,但能够根据破产法的原理,在债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请求债款人破产。因代位权不属于别除权,故应间断原代位权诉讼,并入破产程序一致处理。
马双林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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