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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8:41
债款重组,又称债款重整,是指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达到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赞同债款人修正债款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需修正了原定债款归还条件的,即债款重组时承认的债款归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款重组。
法令咨询:破产重组的法令性质是什么的咨询
律师答复:
债款重组从实质而言,是一项法令活动,其是旨在经过必定的方法改动债款人与方针公司(债款人)之间原有债款债款合同联系的进程。例如,以财物清偿方法进行的重组,是债款人与方针公司改变债款、债款合同并依约实行的行为;以债款转股权方法的重组,将债款人与方针公司之间的债款、债款合同联系转变为股权出资联系;以修正债款条件方法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款人与方针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力义务的改变。至于在法院掌管下达到的重组协议及其实行进程,其法令特点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款人与方针公司债款重组这一缔约进程的中心是两边间从头进行的债款、债款承认。而该承认自身就表现着新的法令联系的发生。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款的债款人为债款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款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款没有承认的债款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承认债款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则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款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款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款人的授权托付书。
债款人会议应当有债款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款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款人中指定。
债款人会议主席掌管债款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款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款;
(二)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款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款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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