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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4:58

事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20万元,收到科委拨付的研制项目专项基金50万元,企业将收到的上述金钱计入本钱公积科目,而且对收到的研制项目专项基金施行专户办理,对其运用情况进行独自核算。2008年度运用研制项目专项基金构成费用开销30万元。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交税调整。
剖析: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发现,财政部门关于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并未指定用处和进行后续办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规则: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运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而,咱们断定企业收到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归于应税收入,应就该事项调增企业2008年度应交税所得额20万元。关于企业收到的研制项目专项基金,依据《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检查相关方针解读>>>)的规则,能够认定为不交税收入,不计入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但关于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而,应就该事项调增2008年度应交税所得额3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归入财政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交税收入。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财政拨款、基金能够认定为不交税收,企业往往掌握禁绝,干脆把一切的上述收入都列为不交税收入,给自己留下了很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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