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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女儿就读贵族学校的高昂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5:39

导读:前夫未经前妻赞同将子女转入贵族学校,手持发票要前妻承当一半的费用。离婚时两边约好:子女的抚育费、教育费平分。前妻是否有权回绝承当女儿就读贵族学校的昂扬费用。
事例:
前妻与前夫于半年前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按协议,6岁的女儿由前夫抚育。三个月后,前夫将女儿转入了一家贵族学校就读。近来,前夫持发票找到我,要前妻承当一半的昂扬教育费用。而妻以事前未经赞同为由回绝。前夫却不依不饶,理由是他也是出于为女儿的出路考虑,才给女儿供给更好学习、教育、生活环境,两边虽然现已离婚,但仍有抚育、教育女儿的一起责任,更何况离婚时现已言明“抚育、教育费用一人一半”。
律师支招: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7条第一款也指出:“子女抚育费(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它们均已清晰着重,教育费应以“必要”或“实践需要”为限。无论是“必要”仍是“实践需要”,都是指在正常状况下,子女一般所有必要的,尚在校承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则归于高消费,超出了正常状况,也非子女一般经过就读承受教育所有必要。更何况,前夫事前并未征得赞同。“抚育费用一人一半”也仅仅是针对正常状况而言,故前夫不能强加。就详细抚育、教育费用的承当,能够根据上述定见第7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则,与前夫洽谈,假如洽谈不成,法院也将依此作出判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包含薪酬、较固定的奖金等)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值得阐明的是,这儿可进步或下降的“特殊状况”,一般是指一方收入过高或过低,子女患有严峻疾病等,而不包含子女就读贵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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