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8:01上诉人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港公司)与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大厦公司)因房子租借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数码港公司之托付代理人王毅伟、被上诉人华威大厦公司之托付代理人汪京平、张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01年1月,数码港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与华威大厦公司签定租借合同,约好由我公司承租华威大厦公司五层2789平方米场所用以运营网络及相关产品,租借期三年,榜首年度租金为72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实行中,我公司依合同向华威大厦公司交纳危险抵押金人民币180万元,并对承租场所进行装饰、招租,准时交纳了租金。2000年12月15日,我公司向华威大厦公司提出逾期交纳租金的恳求,而华威大厦公司在我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4日私自招集我公司租借的租户开会,要求租户自当日起直接与华威大厦公司签定合同,将租金交给华威大厦公司。同月12日华威大厦公司单方面免除合同,并于16日强行封闭华威大厦五层,形成我公司及租户无法正常运营,失去了对承租场所的运营权及办理权,租借合同已无法持续实行。故恳求与华威大厦公司免除租借合同,由华威大厦公司交还我公司付出的危险抵押金180万元,补偿因其违约给我公司形成的各项丢失算计1545390元。对华威大厦公司的反诉恳求,我公司只赞同补付2000年12月份的租金60万元。
华威大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数码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则的时刻交纳2000年12月份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我公司曾两次宣布书面告诉,要求数码港公司按约好交纳租金,数码港公司均未予任何回复。在合同已没有持续实行之或许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数码港公司宣布解约告诉,并要求其于1月15日交还场所。因数码港公司于1月16日未提出异议,故我公司于当日17时要求其人员撤离场所,为确保其它楼层正常运营及公共安全,我公司于当日18时封闭了顾客通道,保存公共通道。这是我方工作人员的正常办理活动,谈不上强行进入场所。现我公司五层仍由数码港公司之租户运营。我公司赞同免除与数码港公司的租借合同,但由于两边合同中有危险抵押金转化为违约金的规则,故不赞同返还180万元危险抵押金;且数码港公司的装饰、制造未经我公司赞同,与我方无关,我公司不赞同补偿。一起,我公司反诉要求数码港公司按每月60万元,付出2000年12月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180万元(含滞纳金及补偿金)及其租借期间的电话费3531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