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7:53各区县劳作保证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赋闲稳妥制度,切实做好大龄赋闲人员的基本日子保证作业,现对我市大龄赋闲人员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限提出如下定见:
一、目标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满后,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能够请求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
1.女人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与赋闲稳妥满十五年,其间实践交纳赋闲稳妥费满五年。
二、期限和规范
(一)大龄赋闲人员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限最长不超越24个月;
(二)赋闲稳妥金发放规范
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费的1.3倍发放。
三、请求和发放
契合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的大龄赋闲人员,应到户籍地点大街(镇)劳作保证所请求处理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手续,经区县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审阅后报市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复审,复审通往后的次月予以发放。
四、其他
大龄赋闲人员在延伸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从头工作、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逝世或有其他不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状况的,应从次月起停发赋闲稳妥金。
五、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践参照本定见履行。
六、本定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