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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4:57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
一、概念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是指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送工具,首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送。它在运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到达意图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转中一旦失掉操控,就会给人们的生命、产业安全形成不可估量的丢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违法分子到达自己的不合法意图供给了待机而动。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鄙的动机和意图,用暴力严峻危害空中运送安全。
本罪侵略的目标有必要是运用中的航空器。《东京条约》、《海牙条约》中规则的都是在飞翔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翔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封闭时起,直到翻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停止的任何时刻;而假如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收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产业曾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行为。违法目标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有必要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才构成违法。构本钱罪,不以形成严峻成果为要件,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暴力行为,危及飞翔安全就构本钱罪。
构本钱罪,行为人施行的暴力行为还有必要是到达足以危及飞翔安全的程度,假如仅仅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翔安全的,不构本钱罪。只需行为人的行为使飞翔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风险状况即构成违法(风险犯),并不要求有实践的严峻后果发作,假如形成严峻后果时,则应适用成果加剧的惩罚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能够由中国人构成,也能够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自己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会危及飞翔安全,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在航空器运转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产业和航空器飞翔安全会形成极大的风险,稍有不小心,就会发作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知识的人都能知道到的。因而,构本钱罪,只需行为人知道到自己的暴力行为或许危及飞翔安全,并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形成机毁人亡的严峻后果则不要求有知道。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翔安全的成果在片面上大多是出于直接成心。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翔中,为小事而彼此咒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惊惧。甲、乙出于彼此损害的意图,施行暴力行为,直接寻求的是对方伤亡成果的发作,而对危及飞翔安全则是持听任情绪。至于行为人的违法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违法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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