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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0:27
假如公安司法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办法的话,是需求满意强制办法的适用条件的。监督居住也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办法,会约束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那么,监督居住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监督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侦办、申述作业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脱离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办法。详细能够对以下景象的犯罪嫌疑人采纳监督居住的强制办法。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居住: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居住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居住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居住。
是否采纳监督居住的强制办法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议。
监督居住规矩是什么
监督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私行脱离,并对其举动予以监督的一种强制办法。
刑诉法第50条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矩。关于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居住:(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督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求拘捕依据还不足够的;(5)法定拘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75条规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以为监督居住超越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督居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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