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2:02
对一般大众而言,著名商标从字面上了解,无非便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但这仅仅字面上的了解,人们却很难看到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界说。在世界层面上,非但最早规则著名商标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2没有给出著名商标的界说,便是代表着著名商规范则最新开展效果、由“维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安排大会”于1999年9月通过的《关于维护著名商标的规则的联合主张》(包含世界局编拟的解释性阐明)也底子未提及“著名商标”的界说;就国家层面上,咱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著名商标进行界说的。不管在世界公约仍是国内立法中,人们更常见到的则是“主管机关”在确定著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要素。这就意味着,关于“什么是著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规模内至今尚无清晰答案。因而,从法学概念的视点而言,精确界说著名商标确实十分困难。下面,从比较法的视点讨论有关世界公约及首要国家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1、有关世界公约中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第一次提出著名商标这一词语的世界公约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未提及著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该公约才补充了维护著名商标的第六条之二。可是该补充条款首要规则了著名商标的维护,并未给出著名商标的界说,关于著名商标的界说公约有意留给各成员国依据本国详细情况自行界定。
《与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比较,进一步扩展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清晰将服务商标归入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规则了较为详细的著名商标确定规范,但依然没有清晰界定著名商标的概念。
《关于维护著名商标的联合主张》就著名商标确实定和维护规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则,与前两个世界公约比较,愈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是该主张依然没有清晰著名商标的概念。[一些地区性世界公约,例如《北美自由买卖区协议》及《卡塔赫那协议》,对确定著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作出规则,但都未对著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清晰规则。
可见,现在关于著名的首要世界公约均回避了著名商标的界说,大多从确定著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及著名商标维护的视点对著名商标进行直接的表述。
2、首要国家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美国制定法没有清晰的著名商标的概念,不管是在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给出著名商标的界说,其对著名商标的界定,首要是通过详细的判例来表现。美国对著名商标概念的大致了解,即在相关大众中具有较高名誉的商标,该商标不以在美国实际运用为条件。
《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0、11、15、19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对著名商标著名的规模规则为"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清晰了著名商标知晓规模是"相关大众"。在1999年日本特许厅发布的《关于周知商标、的维护的检查规范》中,内容一起触及到了维护著名商标不以注册为条件,以及该著名商标确实定不以本国著名为有必要条件。
德国、法国、希腊通过本国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名商标进行维护,对著名商标的概念也都没有作出界定。可是,通过这几个国家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来看,这些国家法律对著名商标界定为在相关大众规模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3、我国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著名商标进行界说,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则了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的要素。这一作法与首要世界公约和各首要国家的作法是共同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第2条将著名商标界说为:“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尽管实定法上鲜有著名商标的精确界说,但学者们对著名商标从学术研讨的视点进行了很多的论述。法国学者Y·st-Gal以为,著名商标是指广为广阔大众所共知且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以为,著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事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买卖者或顾客中心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张俊浩先生以为,从一般含义上说,著名商标是指大众所知的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高卢麟先生以为,著名商标是指某商标通过在买卖中长期运用,为广阔大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杰出的社会诺言。可见,尽管现在对著名商标还未有一致而威望的界说,但不管从判例的积分、实定法的规则、世界公约的约好,仍是学者的研讨的视点,著名商标均应具有两个根本内在,一是为相关大众所知悉,二是具有较高的名誉。司法实践中对著名商标的了解可参照《著名商标确定维护规则》给出的界说。
1、有关世界公约中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第一次提出著名商标这一词语的世界公约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未提及著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该公约才补充了维护著名商标的第六条之二。可是该补充条款首要规则了著名商标的维护,并未给出著名商标的界说,关于著名商标的界说公约有意留给各成员国依据本国详细情况自行界定。
《与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比较,进一步扩展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清晰将服务商标归入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规则了较为详细的著名商标确定规范,但依然没有清晰界定著名商标的概念。
《关于维护著名商标的联合主张》就著名商标确实定和维护规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则,与前两个世界公约比较,愈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是该主张依然没有清晰著名商标的概念。[一些地区性世界公约,例如《北美自由买卖区协议》及《卡塔赫那协议》,对确定著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作出规则,但都未对著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清晰规则。
可见,现在关于著名的首要世界公约均回避了著名商标的界说,大多从确定著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及著名商标维护的视点对著名商标进行直接的表述。
2、首要国家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美国制定法没有清晰的著名商标的概念,不管是在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给出著名商标的界说,其对著名商标的界定,首要是通过详细的判例来表现。美国对著名商标概念的大致了解,即在相关大众中具有较高名誉的商标,该商标不以在美国实际运用为条件。
《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0、11、15、19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对著名商标著名的规模规则为"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清晰了著名商标知晓规模是"相关大众"。在1999年日本特许厅发布的《关于周知商标、的维护的检查规范》中,内容一起触及到了维护著名商标不以注册为条件,以及该著名商标确实定不以本国著名为有必要条件。
德国、法国、希腊通过本国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名商标进行维护,对著名商标的概念也都没有作出界定。可是,通过这几个国家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来看,这些国家法律对著名商标界定为在相关大众规模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3、我国对著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著名商标进行界说,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则了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的要素。这一作法与首要世界公约和各首要国家的作法是共同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第2条将著名商标界说为:“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尽管实定法上鲜有著名商标的精确界说,但学者们对著名商标从学术研讨的视点进行了很多的论述。法国学者Y·st-Gal以为,著名商标是指广为广阔大众所共知且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以为,著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事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买卖者或顾客中心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张俊浩先生以为,从一般含义上说,著名商标是指大众所知的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高卢麟先生以为,著名商标是指某商标通过在买卖中长期运用,为广阔大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杰出的社会诺言。可见,尽管现在对著名商标还未有一致而威望的界说,但不管从判例的积分、实定法的规则、世界公约的约好,仍是学者的研讨的视点,著名商标均应具有两个根本内在,一是为相关大众所知悉,二是具有较高的名誉。司法实践中对著名商标的了解可参照《著名商标确定维护规则》给出的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