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3:49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定见书
被告人:田清树
案 由:强逼卖淫
起诉书文号:吉检刑诉字(2003)第1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维护不断加强的今日。一同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逼妇女卖淫案在这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则。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到会法庭支撑公诉,一起依法实行审判监督责任。
方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庭审查询。庭审查询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了宏扬法制,揭穿和冲击违法,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定和促进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违法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违法本源及应负的法令责任等问题宣布以下的公诉定见。
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逼卖淫罪。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令明确规则严峻撤销、冲击的社会丑陋现象。强逼别人卖淫更是法令所制止的行为。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关闭了倡寮惩罚了老鸨,使卖淫、嫖娼这种丑陋现象很快在我国根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嫖娼等丑陋现象又有昂首,安排、强逼别人卖淫的违法活动也在繁殖。不只严峻危害和要挟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因而,强逼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罚逼良为娼的违法分子的有力兵器。我国《刑法》关于强逼卖淫是这样规则的:“所谓强逼别人卖淫是指行为人经过暴力,钳制、优待或其他不合法手法,使卖淫者违反自己的毅力而施行卖淫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和别人的人身权力和性的自在权力。被告人田清树选用约束别人人身自在、暴力殴伤、要挟等手法,强逼被害妇女卖淫。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已构成强逼卖淫罪,请看下面的违法事实。
1、蓄谋已久,挟制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邻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同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托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回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觅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请向军(已劳教)一同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人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制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禁绝程某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