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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亲属能否代为起诉政府违法征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1:55
网友发问:
我是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下滦村乡民田XX,我村116户乡民申述长安区政府在我村违法征地,2014年12月中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但法院要求一切申述人有必要为原土地承揽人也即户主,但一些原土地承揽人年老多病,有的现已逝世,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按照我国相关法令,土地承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户主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其它家庭成员是否具有诉权?比如我家土地原承揽人是我的父亲,但他上了年岁且有严峻糖尿病,长时间卧床不起,我作为家庭成员能否参加申述?
律师答复:
1..申述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则。第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第四十一条规则:“提申述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四)、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统辖。
2.统辖法院:
第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子,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处理不动产品权挂号的案子能够在外”
3.诉讼时效:
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没有制造或许没有送达法令文书,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之日起,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越两年”。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应该从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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