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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昌荣诉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4:56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1)商行初字第1号
托付代理人涂家龙,信誉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昌荣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花昌荣及其代理人刘尚先、被告的托付代理人李鸿振、第三人孙友知及其托付代理人涂家龙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了商政行复字第[2000]067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确定商城县公安局对第三人孙友知以殴伤别人作出的[2000]第934号治安处分判定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决议予以吊销。因商城县人民政府未将与被告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人花昌荣列为第三人,故未有送达花昌荣。 原告花昌荣诉称二000年三月同组居民孙友知母亲逝世,未经原告赞同,将其母亲追棺丘在原告职责地里,原告老公得知状况后,要求孙将其母棺搬迁他处,而孙拒不移棺,并发作报复心思,于二000年五月十九日下午(阴历四十月十六日),第三人孙友知伙同其妻李光秀,别离手持尖担、木棒,将正在打麦的原告打昏,然后拂袖而去。在经商城县公安局查询取证,于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0]第934号治安判定书。第三人孙友知二0000年九月十五日向商城县人民政府恳求复议,县政府于二000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商政行复字[2000]062号复议决议书以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为由,吊销商城县公安局[2000]934号判定书。原告诉称:一是被告在行政复议时程序违法。掠夺了本案原告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力,二是公安机关对第三人孙友知的处理现实清楚,根据充沛不能因作业人员的疏所,将案情的发作时刻依照第三人孙友知的陈说误将二000年五月十九日确定为二000年五月二十日为由就以为是现实不清,给予吊销公安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吊销商城县人民政府商政行复决字[2000]第062号复议决议,保持商城县公安局的原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 1.马檀村委会五月二十日对孙友知和刘可江胶葛的处理定见; 2.商政行复决字[2000]062号复议决议复印件; 3.吴河乡卫生院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处方。 上述根据已制作了根据清单。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递送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商城县公安局对现实的确定与花昌荣、孙友知、李光秀及证人何代春的陈说彼此对立,形成首要现实不清。加之仅有能证明花昌荣遭到细微损伤的根据是吴河乡卫生院,于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出具的确诊证明书。且从该案卷宗资料来看,“批阅表”、“查询报告”、“行政案法令审阅定见表”、“奉告权力告诉书”、“汉字案子受理、立案登记表”及最终一份询问笔录中,均确定工作发作的时刻是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可见,这种损伤结果发作于前一天,而损伤行为却出现在次日的确定,也阐明其根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则,吊销商城县公安局[2000]第934号判定书的复议决议,其详细行政行为正确,恳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持。被告在一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 1.行政立案批阅表; 2.孙友知、李光秀行政复议决议书[2000]062号063号的送达回证; 3.孙友知、李光秀复议恳求书; 4.复议受理决议书[2000]045号送达回执与商城公安局复议答复书; 5.行政复议决议书送达回执; 6.对孙友知、李光秀的奉告权力告诉书及治安处分判定; 7.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件处理笺; 8.行政复议决议; 9.商城县公安局治字处分卷宗资料。 第三人孙友知陈说,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正确,恳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给予保持。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根据有: 1.花昌荣的X光片三张; 2.吴河卫生院医师胡月证明资料。 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承认被告提交的一至九项根据获得程序和搜集办法合法,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原告供给的根据与本院自行调取的根据能够彼此印证,能够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用根据,能够确定以下现实:二000年三月第三人孙友知的母亲逝世,未征得原告花昌荣赞同,把其母棺丘在原告花昌荣的职责地里,两边屡次发作口角,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为此事再次发作胶葛后,两边预备到村里讲理的途中因两边彼此置疑对方有行凶的或许,故未去村部,便各自回到家中,下午约四、五时许,原告花昌荣在本村龙湾大路上打麦,孙友知及其妻李光秀以花昌荣上午打了孙友知为由,别离拿着尖担及棒棰,将花昌荣打倒在地,致花昌荣细微伤。后经村委会屡次调停未果,原告花昌荣的老公刘可江,于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向吴河乡派出所报案,终吴河乡派出所查询,报商城县公安局批阅,于二000年六月七日向孙友知送达了《奉告权力告诉书》,同年六月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则,以殴伤别人为由作出了商城县公安局[2000]第934号治安管理判定书,决议对孙友知罚款壹百元。于同年八月六日向孙友知直接送达。孙友知不服商城县公安局该详细行政行为,于二000年九月十五日向商城县人民政府恳求复议。商城县人民政府未将与该详细行为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人花昌荣列为第三人参与复议,花昌荣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得知孙友知在县人民政府恳求复议后,到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咨询。此刻商城县人民政府复议决议现已草拟没有送达。但被告未听取花昌荣申辩定见。商城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商政行复决字[2000]062号复议决议书,以被恳求人对复议恳求人所作出罚款100元处分的详细行政行为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则,决议对商城县公安局[2000]第934号治安管理处分判定书予以吊销。 一起根据被告供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由恳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的主管部分恳求行政复议的规则,本院承认本案的恳求复议的职权应由商城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 共2页: 本院以为:一、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则,同恳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是正确展开行政复议活动的需求,它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情,全面地剖析确定与案子有关的全部状况和问题,正确的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避免因偏听偏信导致不公平处理。原告花昌荣与恳求复议的详细行政和行为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而被告未将其列为第三告诉其参与复议,花得知孙友知恳求复议后,到商城县人民政府咨询时,此刻复议活动仍未完毕,应当视为花昌荣的行为是口头恳求复议的行为,允许其参与复议活动。而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未将花列入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活动,掠夺了好坏关系人的复议权力,属程序违法。二、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决议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被恳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照此项规则归于行政机关的自在裁量权领域,但就此案而言商城县人民政府以现实不清、根据不力吊销了被恳求人的详细行政行为后,案子并未了断,原胶葛仍未处理。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在决议吊销被申人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应当责令被恳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以表现行政复议公平准则。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被恳求人商城县公安局根据复议恳求人的自述,未仔细检查误将违法现实的发作时刻二000年五月十九日确定为二000年五月二十日是其作业的失误,以此作为案子现实不表,根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通过法庭检查,工作的发作应是二000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五时许,发作在通过除有当事人的陈说外并有与两边当事人无好坏关系的证言资料,吴河乡卫生院的确诊证明,其根据效能高于两边当事人陈说,能够作为案子的定案根据,应当以为案子的根本现实是清楚的。四、第三人的诉讼恳求是依附于被告的,因而孙友知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违背法定次序,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定如下: 吊销商城县人民政府商政复字第[2000]062号行政复议决议书。 案子受理费柒拾元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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